1月8日消息,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电子烟相关公司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裁定,解封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和招商银行深圳福华支行共764094元存款的冻结。
以下为裁定书全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3030)粤0306执保8698号
申请人: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冬初。
委托代理人:温旺平,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津。
申请人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64094.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以(3030)粤0306民初13893-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封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账号44×××87存款的冻结;
二、解封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吉迩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福华支行账户75×××03存款的冻结。
以上冻结金额以764094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诗豪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彭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