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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加热不燃烧里的“商机”

[加入收藏]               日期:2020-12-26     来源:西安检察    浏览:762    评论:0    
核心提示:加热不燃烧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巴掌大小的电子加热器具,

配上进口烟弹

不需要打火机点烟,

便可以“吞云吐雾”。

电子烟的风靡,

让不少人看到了“商机”,

阿勇就是其中之一···

商机?

不是!

是犯罪!

阿勇开了一家维修店。风和日丽的一天,阿勇的店里来了两名顾客:小虎和小旗,两人来店里修烟机。在修理过程中,三人攀谈了起来。

闲聊中,阿勇得知,小旗是一名导游,经常从海外代购加热不燃烧电子烟销售,小虎开了一家修电子烟的店铺,也会售卖加热不燃烧。想到加热不燃烧里的利润,阿勇也有点动心。随后,阿勇添加了两人的微信,开始从小虎和小旗处陆陆续续购进加热不燃烧售卖。

几个月后,公安机关在对一起案件进行研判时发现,阿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不具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小虎、小旗(均另案处理)处购买烟弹对外出售,数额较大。目前,阿勇已被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也会被认定为“烟草”吗?

3017年5月,国家烟草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督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加热不燃烧卷烟,本身就是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应当纳入监管范围,对属于原料是烟草的加热不燃烧产品,要依法查处”。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阿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温馨提示

加热不燃烧虽不同于普通香烟,但也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售卖加热不燃烧,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更会触及法律,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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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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