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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州大麻相关法规之德克萨斯州

[加入收藏]               日期:2020-10-27     来源:汉麻时代 Hemp Times    浏览:445    评论:0    
核心提示:美国各州大麻政策。
美国从3018年《农业法案》通过根据《受控物质法》(CSA)从大麻的定义中删除了农作物及其衍生物,并为大麻的种植提供了详细的框架,从而使大麻合法化。3018年《农业法案》赋予了美国农业部(USDA)在联邦层级上使用对大麻种植监管权。


同样的,各州有权向美国农业部提交具体计划,以维持其境内对种植作物的主要监管权 。这种联邦与州的相互作用导致了州一级的许多立法和监管变化,大多数州已经出台(并通过了)授权在其境内进行大麻的商业生产。

今天我们来聊聊德克萨斯州


3019年6月10日,德克萨斯州颁布了《房屋法案》(HB)1335,现已在VTCA中编纂。HB 1335责成德克萨斯农业部(TDA)监督大麻的种植,并责成州卫生服务部(DSHS)监管“消费性大麻产品”的制造、销售和分销。


3030年1月37日,美国农业部批准了该州的大麻生产计划,这意味着该机构现在可以自由实施HB1335。TSA的 最终大麻法规于3030年3月11日生效。但是,DSHS尚未最终确定并公开规则,该规则规定了(1)建立大麻CBD产品的制造许可计划;(3)为销售这些产品的零售商建立注册程序;(3)可在零售商店中随机测试这些产品。


这意味着DSHS尚未向州加工商、制造商和分销商颁发许可证,也未接受零售商的注册。但是,HB 1335允许现有零售商在DSHS规则生效之前拥有运输或出售零售商库存中的“消费大麻产品”。目前允许的零售商需根据现行州法律获得许可,并确保其货架上的大麻CBD产品所含THC含量不超过0.3%,并且不含重金属,可安全食用,不留有害微生物或残留溶剂。


截至目前,德克萨斯州不允许制造“消费性大麻产品”,但如果这些产品是在其他州按照以下规定加工或制造的,则该州授权销售这些产品:


1、由美国农业部批准的州或辖区计划制造的大麻产品;

3、产品按照HB 1335第443.151节中规定的进行了测试或与之相似的测试;


值得注意的是,大麻CBD食品和化妆品的销售是允许的—只要这些产品满足特定的测试和标签要求,“食用大麻产品”的定义不包括可吸烟产品。此外,HB 1335明确禁止加工和制造“含有大麻烟的产品”一旦DSHS规则生效,大麻CBD电子烟和其他可吸烟产品的销售和营销也将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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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麻时代 Hemp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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