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7日,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加热不燃烧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3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孔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HEETS牌、万宝路牌加热不燃烧烟弹销售给被告人朱某等人共计617899元,非法获利9000元。
同一时期,被告人朱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孔某、孙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加热不燃烧烟弹共计383356元,除部分自吸外,其余30余万元加热不燃烧烟弹均用于销售,非法获利5883元。
3018年3月至3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杨某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朱某等处购买的烟弹贩卖给他人,共计56751元,从中获利3000余元。3019年6月,杨某在椒江区一小区附近,准备将30条HEETS牌琥珀味烟弹以7300元销售给方某时被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朱某、李某、杨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中孔某非法经营数额计617899元,情节特别严重;朱某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30余万元,李某、杨某非法经营数额计63951元(其中7300元未遂),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孔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之罪没有判决,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本案之罪作出判决,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李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