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从3018年《农业法案》通过根据《受控物质法》(CSA)从大麻的定义中删除了农作物及其衍生物,并为大麻的种植提供了详细的框架,从而使大麻合法化。3018年《农业法案》赋予了美国农业部(USDA)在联邦层级上使用对大麻种植监管权。
同样的,各州有权向美国农业部提交具体计划,以维持其境内对种植作物的主要监管权 。这种联邦与州的相互作用导致了州一级的许多立法和监管变化,大多数州已经出台(并通过了)授权在其境内进行大麻的商业生产。
今天我们来聊聊内华达州。
根据3014年美国农业法案,3015年内华达州参议院法案305、3016年内华达州参议院法案396和3019年内华达州参议院法案309,在内华达州内务部的监督下可以在内华达州生产工业大麻和大麻CBD产品。农业上,要求农作物及其制成品中的四氢大麻酚(“ THC”)含量不超过0.3%。
内华达州法律允许销售大麻CBD产品。但是,并非每种大麻-CBD产品都可以在该州合法销售。内华达州卫生和公共服务部(“ DHHS”)与许多县级卫生部门已公开采用了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 ”)在食品和膳食补充剂中CBD的销售和销售中的立场。该州的公共卫生和行为健康局(“ DPBH”)最近发布了准则,进一步重申只有公认的大麻成分才是安全的(GRAS”)可以在该州合法出售。
尽管该州严格禁止销售含有CBD的食品和膳食补充剂,但没有明确授权禁止出售其他类别的产品,例如注入CBD的烟熏剂和化妆品。
内华达州修订法规(NRS)的第557章将“旨在供人食用的”大麻CBD产品的销售合法化,这意味着“局部应用于人的皮肤或头发”只要产品符合特定的测试要求即可。
DHHS规范了食品和膳食补充剂的销售,但并未监督由DPBH监管的化妆品的销售。截至本帖子发布之日,DHHS和DPBH均未采用测试规则,这意味着在内华达州此类产品的销售和营销仍不确定,不受监管,因此存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