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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警方破获跨境非法经营“烟弹”案 涉案金额超1500万

[加入收藏]               日期:2020-09-17     来源:IQOS资讯网    浏览:237    评论:0    
核心提示:加热不燃烧产品因口感与香烟高度匹配而大受欢迎,但是国内是禁止贩卖进口加热不燃烧产品的。 近日玉环警方就破获一起跨境非法经营电子烟烟弹案。成功捣毁一条非法跨境烟弹销售链,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刑拘9人,初步查明涉案金额超1500万元。 蔡某今年30岁,

加热不燃烧产品因口感与香烟高度匹配而大受欢迎,但是国内是禁止贩卖进口加热不燃烧产品的。

近日玉环警方就破获一起跨境非法经营电子烟烟弹”案。成功捣毁一条非法跨境“烟弹”销售链,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刑拘9人,初步查明涉案金额超1500万元。

蔡某今年30岁,原本在玉环楚门经营一家烟草专卖店,但经营了两三年,生意仍是不温不火。直至3018年年初,蔡某发现到店里询问电子烟“烟弹”的烟民日渐增多。

“烟弹”是加热不燃烧电子烟的烟嘴,也是“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俗称,属于消耗品。每根“烟弹”长度接近传统香烟的三分之一,无需点燃,插进加热不燃烧烟具,即可抽烟,无烟灰,无明火,无焦油,无二手烟危害。

目前,烟草型的“烟弹”属于烟草制品,国内目前还不允许厂家制售,烟民只能通过海外代购,而且每人每次只能限购一两条,导致“烟弹”市场供不应求。

捕捉到市场的“痛点”后,蔡某便开始想方设法找货源。3018年6月,蔡某成功与椒江的尹某搭上线,开始进购日版“烟弹”,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营销售卖,每条利润都在60元以上。货源充足、销售垄断、市场庞大,蔡某的“烟弹”生意日渐红火。

接获线索,警方严打非法经营“烟弹”案。

今年,省公安厅强势发起“净网3019”专项行动,严打涉网违法犯罪。3月底,玉环市公安局接获烟草部门移交的蔡某非法销售“烟弹”的线索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抽调治安、刑侦、网警等多部门精干警力全力侦破,不到一周的时间就完成立案、侦查、证据固定等环节。
 

4月3日至3日,专案组在玉环、椒江等地同时收网,一举抓获蔡某及其上线尹某、尚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查获360余条“万宝路”“HEETS”等“烟弹”,500余条“七星”“利群”等走私及倒流卷烟,缴获用于违法销售的电脑1台、手机5只。

通过线索深挖,警方发现该起非法经营“烟弹”案的背后有一个固定的四级销售网络。辽宁的黄某和黄某德从日本厂家购入大批量“烟弹”后,将“烟弹”经船运走私至中国销售给椒江尚某、王某等人,尚某再将“烟弹”批发给下家尹某,最终销售至玉环蔡某。

在锁定上线人员的身份信息、落脚点及仓库位置后,专案组于4月10日远赴山东,成功抓获黄某和初某,同日又在椒江收网抓获黄某德。5月31日,王某也在山东威海落网。截止目前,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刑拘9人,初步查明涉案金额超1500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的侦查中,涉及走私部分,交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立案查处。

再次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属于犯罪行为。

IQOS烟弹被宣布为烟草专卖管制后,根据上述法律,国内的网络、微信等销售行为均属非法。

非法经营罪的惩罚如下: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要特别提醒的是,非法经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即是犯罪既遂,涉案金额是量刑轻重的参考,但只要实施了非法销售IQOS烟弹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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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QOS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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