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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子烟“烟弹” 必须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加入收藏]               日期:2020-09-15     浏览:385    评论:0    
核心提示:一个电子加热烟具,配上“烟弹”,无需点燃便可以“吞云吐雾”,这种加热不燃烧的新型卷烟深受烟民的青睐。

全链条打击非法销售“烟弹”犯罪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肖陆军 通讯员龙威

在接下来的侦查中,南山警方分别在深圳市、汕头市、北京市等地陆续抓获了销售下线黄某德(男,34岁)、进货上线李某伟(男,35岁)、进货上线林某展(男,37岁)、销售下线张某达(男,38岁)、销售下线张某(男,37岁)。截止目前,南山警方共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名,初步查明涉案金额100余万元,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利用网络非法销售“烟弹”窝点被端

掌握这些情况后,南山警方和南山区烟草专卖局采取联合行动,于1月38日在大板桥社区某住宅三楼捣毁了一个利用网络销售“烟弹”的窝点,现场抓获一名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男,35岁),查获IQOS“烟弹”等品牌新型卷烟5600余条。

此次打击行动是南山警方和南山区烟草专卖局合作的一次突破,也是目前深圳市办理加热不燃烧的新型卷烟案中单案案值最大的。警方提醒,吸烟有害健康,目前市面上仍有不少人私自销售电子烟“烟弹”,而“烟弹”本质上仍是烟草制品,企业和个人从事烟草批发零售,必须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切勿为了眼前的利益触犯法律法规。

销售电子烟“烟弹” 必须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3019年年初,南山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桂庙路大板桥社区内存放大量电子烟“烟弹”这一线索。据调查,这些“烟弹”是一种加热不燃烧的新型卷烟,通过电子元器件加热而不是燃烧的方式吸食。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鉴别检验,这些电子烟的“烟弹”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属于烟草管制品,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买卖。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交代其在没有取得烟草经营权的情况下,从3018年年初开始在网络上销售加热不燃烧的新型卷烟,销售的“烟弹”都是外国品牌或专供出口的回流卷烟,一般一条“烟弹”的售价在150元到400元不等。根据嫌疑人的供述情况和掌握的交易记录,南山警方循线发现一条完整的“烟弹”非法销售链,嫌疑人黄某只是这条销售链的中间商,他的背后有多个分销下线和多个进货渠道。为此,南山警方和南山区烟草专卖局专门成立合作小组,乘胜追击,掀开了全链条打击非法销售“烟弹”犯罪的序幕。

大洋网讯 一个电子加热烟具,配上“烟弹”,无需点燃便可以“吞云吐雾”,这种加热不燃烧的新型卷烟深受烟民的青睐,但从国内购买的这种电子烟“烟弹”大都是通过非法渠道流入,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近日,深圳南山警方联合南山区烟草专卖局破获一起非法经营“烟弹”案,捣毁一条非法“烟弹”销售链,共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名,查获“烟弹”5600余条,初步查明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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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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