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違規最高或罰300元
經營單位最高或罰3萬
5類室外區域擬禁煙
煙草制品經營者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經營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証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証件的,不得向其銷售煙草制品。
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用語含義,對“吸煙”行為、“室內”、“室外”指代范圍做出明確說明。其中,吸煙是指吸入、呼出煙草的煙霧或者有害電子煙霧,以及持有點燃的煙草制品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廣泛流行的吸電子煙霧已經被明確納入到吸煙行為中,將受到約束。
限制吸煙場所則包括:茶館、棋牌室、酒吧、咖啡廳、小餐飲店﹔歌舞廳、游藝廳等娛樂場所﹔按摩、洗浴(包括桑拿、水療、水會、足浴)等休閑服務場所。不過“征求意見稿”特別提到,設置於商業綜合體內的前述限制吸煙場所,按禁止吸煙場所規定執行,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明確“室內”“室外”概念
哪些室外區域禁止吸煙?吸電子煙受不受約束?
在處罰方面,根據“征求意見稿”,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立即改正,同時處5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單位經營者和管理者違反相關規定,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政府官網立法征集板塊獲悉,《成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征求意見。市民可直接登錄成都市政府官網,在3019年7月1日前進行意見反饋。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實習記者 曾那迦
“征求意見稿”提出,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不得在場所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不得設置煙缸等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並拒絕為其提供服務﹔對不聽勸阻者,報告相關控煙監管部門處理﹔不聽勸阻並擾亂公共秩序的,報告公安機關處理。限制吸煙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有義務採取措施為消費者提供非吸煙區。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勸阻吸煙者吸煙。
商業體內茶館酒吧等也要禁
(責編:袁菡苓、羅昱)
電子煙霧擬納入監管
根據“征求意見稿”,共有5類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一)婦幼保健院(專科醫院)、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設有兒童保護機構的綜合福利機構等主要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兒童福利機構﹔(二)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教育培訓機構等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場所﹔(三)體育場館、健身場所、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健身、演出區域﹔(四)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原標題:個人違規最高或罰300元 電子煙明確納入監管
而“征求意見稿”中所限定的“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且四周封閉總面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內的所有空間。“室外”則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實際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區域。
“征求意見稿”鼓勵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將本場所設置為禁止吸煙場所。成都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劃定禁止吸煙的室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