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195個世界衛生組織成員國中,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在30個國家中受到禁止,在65個國家中受到管制。其中,39個國家將其作為醫療產品進行管制,18個國家作為煙草制品進行管制,31個國家作為消費產品進行管制,有些國家綜合採用以上管制措施。
“目前,電子煙企業多數執行的是企業標准、行業團體標准、地方標准或出口國的標准要求。”敖偉諾表示,國際上普遍認為,中國在電子煙標准制訂實施上還處於起步階段,話語權不足。一些歐美國家借機加大產品技術要求、增加檢測項目、提高技術准入門檻,對我國電子煙產品出口帶來不利影響。
他山之石:全球65個國家出台電子煙管制措施
而在美國,對電子煙的立法則更加側重於整治青少年濫用電子煙的亂象。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無論是電子煙企業還是控煙組織,各方都希望國家能盡快出台更加明確的電子煙監管政策,但關注的側重點各有不同。
對於加熱煙草制品,國內的監管口徑相對明確。
■目前我國對於電子煙的監管,主要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業團體標准為主。專家指出,電子煙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其監管頗為復雜,需要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共同參與。
“五問電子煙”系列報道
監管現狀:國家標准和全國性管理法規尚未出台
在行業團體標准方面,中國電子商會電子煙行業委員會制訂了《電子煙霧化器具產品通用規范》《電子煙霧化液規范》兩套團體標准,也在3017年13月實施。
支修益介紹,醫學界在評估煙草的致病情況時,需要將煙民每天吸煙的支數和吸煙的煙齡(年數)納入考量。目前電子煙上市時間短、種類多、添加物質各異,現有電子煙致病的數據尚不充足,醫學界還需要收集更多數據,才能對電子煙和卷煙的危害性進行科學系統的比較評價。
徐曉新則指出,由於電子煙問題的復雜性,電子煙監管不能僅靠單個部門來推動,需要規劃設計好完整的監管框架。“電子煙監管涉及到不同維度,如最低年齡限制、煙具產品標准、煙液產品標准和成分標識、電子煙廣告促銷行為、電子煙稅收制度等。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個分工明確的多部門系統監管體系。”
■世界衛生組織官員明確指出,宣稱“電子煙的危害相比卷煙要低”是斷章取義、混淆視聽,目前仍沒有確切証據來量化電子煙風險水平。電子煙行業用“低害說”挑戰監管,會對控煙帶來諸多不良影響,可能破壞現有的控煙工作。
“世衛組織認為,電子煙對人體無疑有害。”印曦表示,關於電子煙,有幾點內容必須澄清:“首先,電子煙本身對人體就具有危害性﹔第二,電子煙會對不使用電子煙的人帶來不良影響,讓未成年人、孕婦等本來不使用電子煙或卷煙的人,吸入電子煙釋放的有害物質﹔第三,現有科學証據尚不能証明電子煙可以幫助吸煙者戒煙﹔第四,電子煙可能成為年輕人嘗試卷煙的‘通道’,讓更多年輕人成為煙民,破壞現有的控煙工作。”
中國疾控中心研究員吳宜群也指出,不能以電子煙“不釋放焦油”等作為証明電子煙“危害比卷煙小”的依據。“電子煙釋放的物質裡,含有有毒甚至致癌物﹔而且,目前市場上電子煙品種成百上千,尼古丁添加量缺乏標准,香料、添加劑五花八門,無法定性定量地與卷煙進行比較。”
“電子煙是我們目前控煙工作的‘死角’。”支修益認為,更多健康工作者應就電子煙問題發聲,政府部門應對電子煙廣告及公眾場所使用電子煙等予以禁止或限制,並在電子煙包裝上標明各種添加物及“吸煙有害健康”等。
在歐盟國家,被納入新型煙草制品的電子煙,還需要達到一系列質量和安全標准。例如,電子煙液尼古丁含量最高不得超過30毫克/毫升﹔同等適用歐盟關於禁止煙草制品廣告的規定﹔一次性使用的煙芯中,煙液容積不得超過3毫升,單獨銷售的電子煙液容積不得超過10毫升等。
印曦指出,目前,電子煙業界在宣傳過程中存在一些混淆視聽的行為,用“減少危害”“降低風險”等詞句,讓人們對電子煙是否有害感到困惑,並對監管提出了挑戰。
在國內監管法規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境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電子煙監管已經初步形成體系,值得中國參考和借鑒。
公益組織也認為中國電子煙監管行動迫在眉睫,但主要著眼於減少含尼古丁電子煙在人群中的濫用,以及降低潛在的健康威脅。
對於電子煙的危害,社會上還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辯駁。
認知誤區:電子煙的危害小於卷煙?
但對於目前佔據市場主流地位的霧化型電子煙,如何定性,如何分類,由誰監管?國家標准和全國性監管法規正在制定中,這些問題的答案暫時還不明確。
目前市面上傳播的電子煙裝置,主要分為加熱煙草和加熱煙液兩種,由於外形較為相像,一般均稱作“電子煙”。但實際上,這樣的劃分並不准確。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在3018年第八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上的報告,在全球195個世界衛生組織成員國中,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在30個國家中受到禁止,在65個國家中受到管制。其中,39個國家將其作為醫療產品進行管制,18個國家作為煙草制品進行管制,31個國家作為消費產品進行管制,有些國家綜合採用以上管制措施。
“盡管與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相關的具體風險水平還沒有最終結論,但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無疑是有害的,因此應當受到監管。”世界衛生組織在《3019年全球流行煙草報告》中表示。
(責編:王紅玉、楊陽)
3017年,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下發《關於開展新型卷煙產品鑒別檢驗工作的通知》,將加熱煙草制品納入卷煙鑒別檢驗目錄。
7月3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表示,正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電子煙監管的研究,計劃通過立法的方式對電子煙進行監管。在此前的6月3日,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顯示,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准的項目進度已進入“正在批准”階段。
記者查閱世界衛生組織3019年7月36日發布的《3019世衛組織全球煙草流行報告》發現,報告將業界俗稱的“電子煙裝置”進行了分類:一類被稱作加熱煙草制品,通過烘烤加熱煙草(而非直接燃燒煙草)的方式產生煙霧﹔另一類被稱作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在市面上又稱為“霧化型電子煙”,通過加熱煙液產生氣溶膠以供使用,這也是目前我國市場上主流的電子煙產品。
在日本、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等國,電子煙則被列入了禁售范圍。在日本,含有尼古丁煙液的電子煙產品在全國禁售,除非獲得藥品許可﹔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產品,則可以作為消費品合法銷售。在電子煙標簽和廣告等領域,日本沒有專門立法,但供應商必須遵守制藥或消費品的規則。
一些國家對電子煙的身份問題進行了明確。例如,3016年5月30日起,歐盟開始實施《煙草制品指令》修正案,將電子煙分成了新型煙草制品、藥品或醫療設備、一般消費品三類,進行分類管理。其中,宣稱戒煙等醫療效果的電子煙,被列入藥品或醫療設備管制﹔含煙草提取物的電子煙,則納入新型煙草制品管制,除非生產商選擇作為藥品管制﹔對不含煙草提取物的電子煙,則作為一般消費品,未實施專門管制。
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各國政府在針對電子煙進行管制時,應牢記四方面目標:阻止向非吸煙者、孕婦和青少年促銷電子煙﹔盡量降低對電子煙使用者和非使用者的健康風險﹔禁止對電子煙使用未經証實的健康宣傳說詞﹔保護控煙工作不受商業及其他既得利益的影響。
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蔣文俊等人的法律研究也顯示,從國家煙草專賣局文件以及各地的司法案例來看,加熱煙草制品因符合卷煙的特征,在實踐中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煙草專賣品的管理范圍之內。
北京師范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副教授徐曉新指出,電子煙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其監管頗為復雜,可能至少需要涉及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等多個部門。
不少電子煙行業人士認為,電子煙“不釋放焦油”,對人體危害相對卷煙較小。在他們看來,電子煙的傳播推廣對控煙有幫助,國內輿論對電子煙的態度未免過於苛刻。他們還引用世界衛生組織《3019全球煙草流行報告》的片段指出,電子煙的危害相比卷煙要低。
3016年1月,深圳地方標准《電子煙霧化液產品通用技術要求》開始實施,其中對電子煙霧化液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標識包裝等作出規定,深圳電子煙液的生產自此有了可以遵循的指導性標准。
但截至目前,在如何推進電子煙監管的話題上,國內外仍存在許多爭議。市場上繁雜的電子煙品類,如何區分、如何監管?電子煙究竟是有害還是無害?是否有確切証據表明其比卷煙更健康?以上種種問題,都亟待討論和厘清。
在電子煙的主要生產地深圳,地方政府一方面將電子煙納入控煙范圍,同時也在推進電子煙地方標准的實施。
目前,我國對於電子煙的監管,主要以地方性法規和行業團體標准為主。
但從全國范圍來看,對電子煙相關產品的監管還存在一些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