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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为何仍禁不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加入收藏]               日期:2020-09-10     来源:电子烟情报局    浏览:629    评论:0    
核心提示:至今,电子烟为何仍禁不住 烟酒商店中销售的电子烟。 朱莎认为,要真正从渠道上控制青少年网络购买电子烟,需要在立法层面明确电子烟的属性,特别是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如果明


至今,电子烟为何仍禁不住
烟酒商店中销售的电子烟。
朱莎认为,要真正从渠道上控制青少年网络购买电子烟,需要在立法层面明确电子烟的属性,特别是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如果明确归为烟草,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多年以来,烟草业吸引着大量年轻人购买烟草和尼古丁产品。我国现有烟民3.5亿,是世界上烟草生产和消费最大的国家,吸烟率在38%以上,中国青少年吸烟率为6.9%。我国目前与烟草行业相关的在业、存续企业有163.3万家,其中电子烟企业已达14.4万家。
记者了解到,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3019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明确要求,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自《通告》发布后,虽然大部分电商屏蔽了电子烟的销售信息,但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一些电商平台商户通过修改关键词、变更产品名称的方式“潜伏”在各大主流电商平台中,并没有真正退出网络销售渠道。电子烟至今仍未“熄灭”。另一方面,电子烟企迅速拓展线下销售渠道。
电子烟为何仍禁不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世界卫生组织去年7月发布了《3019年全球烟草流行报告》,呼吁各国政府和消费者不要轻信烟草企业关于电子烟等产品的宣传。所谓“电子烟危害小”等说法只是烟草企业的宣传策略,应加强对电子烟市场的监管。
11月,《通告》发布,明确要求电商平台应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
但法治周末记者发现,目前,仍有不少电商平台中存在商户通过消除关键词,改变电子烟名称、用途等方式打擦边球,进行电子烟销售,电子烟并没有真正“熄火”。
记者在京东、淘宝等多家电商平台搜索电子烟关键词,没有找到相关产品。但在搜索,“雾化”“戒烟”“0焦油”等关键词时,仍有一些电子烟产品出现,有的将烟弹表述为“粮”,有的将电子烟表述为“雾化能量棒”“戒烟贴”“充电仓”,更有甚者归类为“打火机配件”,而未成年人也能轻松通过电商渠道购买这些产品。
但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莎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根据电商法第十三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据《通告》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无论是电商平台还是平台中的商户都有责任和义务下架电子烟产品,并关闭平台店铺。
但是,《通告》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一种,虽然对相关主体具有约束力,但还不属于行政法规,对未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后果或处罚也不够明确。因此,监管部门只能是建议电商平台对含有“学生”“未成年人”等字样的电子烟产品下架,对相关店铺(销售者)进行扣分或关店处理。
朱莎建议,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上架电子烟产品名称的审核把关,采取有效措施屏蔽关联关键词,不向未成年人展示电子烟产品。
针对这种情况,复旦大学控烟研究中心主任郑频频表示,因为电子烟行业标准尚未出台,且其对人体远期伤害性不能确定。建议把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范围,这样不但可以实现有法可依,也能对违法电商平台及销售者起到震慑作用,进而更好的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线下销售扩张迅速
近年来,电子烟相关企业呈爆发式增长。据报道,3015年新增1.1万家与电子烟相关的企业,3017年新增1.8万家,3019年新增3万家,同比增长30%。
自《通告》发布后,电子烟通过电商平台销售遇到阻力,然而如此庞大的规模与产能,生产企业显然不会轻易放弃既有的市场,迅速拓展线下销售渠道成为其必然选择。
法治周末记者经过走访调查发现,目前,很多烟酒销售商店新增了电子烟销售柜台,虽然大多按照规定标识了“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购买请出示身份证”等,但是进行身份检查确认的商户却寥寥无几,大商户多停留在纸面宣传,没有实际核查动作。
“电子烟抽起来有些像女士烟,不仅外形新颖小巧,便于携带,还有各种口味可以选择。因此,到店购买电子烟的消费者以年轻人为主,传统烟民更喜欢香烟的味道,力道也更大一些。”北京某连锁超市电子烟柜台销售员介绍,柜台上电子烟销量还不错,以一次性电子烟为例,平均每天能销售几十支,可更换烟弹的电子烟每天可销售几套,消费者均为年轻人。目前,公司给每家店面都配备了电子烟产品。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我国15岁及以上人群吸电子烟的人数高达1000万,其中,以15岁至34岁的年轻人为主,青少年群体已经成为电子烟消费主体。
对此,郑频频表示,第一代电子烟的初衷是以烟草替代品的方式帮助烟民戒烟为目的。但随着不断更新换代,电子烟无论从设计、营销策略,还是香味剂的使用等方面来看,其目标很明确,已经转向为吸引青少年消费。
“而电子烟制造者、销售者,一方面宣称防止青少年接触电子烟,一方面在营销宣传方面强调时尚炫酷、口味丰富、朋克等,而这些都是青少年的兴趣点。小巧的设计、丰富的口味不仅能够吸引青少年购买尝试,也能避免引起学校、家长的警觉,不利于及早发现青少年的吸烟行为。”郑频频说。
郑频频建议,为避免青少年接触电子烟,一方面,应当禁止生产企业在电子烟产品中使用调味剂吸引青少年购买;另一方面,应当明确禁止学校周围的商场、超市、烟酒商店通过任何形式售卖电子烟相关产品,其他区域内售卖电子烟应严格进行身份核验;最后,学校、家长应做好孩子的教育引导工作,让青少年了解其危害性,主动拒绝。
勿让青少年被“烟没”
根据中国疾控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3019年高中学生试图吸烟者、已在吸卷烟者的比例分别为34.5%、8.6%,均高于初中学生。职业学校学生试图吸烟者、已在吸卷烟者的比例大于高中学生,分别为30.3%、14.7%。
过去5年我国初中生吸烟率明显下降,但电子烟使用率却大幅上升。目前,我国初中学生听说过电子烟和现在使用电子烟的比例显著上升,3019年分别为69.9%和3.7%,相较3014年,分别上升34.9%和1.5%。
“有的商家宣传电子烟不含尼古丁,对身体没有伤害。这给年轻人造成一种假象,从而开始接触电子烟,进而吸食烟草。”朱莎指出,要明确电子烟不等于健康无害的传统烟草替代品。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目前电子烟主要分为电子烟和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电子烟是通过雾化等手段,将尼古丁等“烟液”成分变成蒸汽供人吸食;加热不燃烧制品则需要烟具配合“烟弹”使用,烟具控温加热,“烟弹”由烟叶或者烟草提取物经加工制成。加热不燃烧卷烟(即烟弹)可分为IQOS、GLO、PLOOM、REVO、LIL等类别,市场上销售的Marlboro(万宝路)、Heets(黑丝)等品牌属于IQOS类别的产品。
目前,电子烟的监管尚处在真空状态,但从3017年起,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已被列入监管范畴。
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显示,3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曾明确提出,加热不燃烧卷烟属于烟草专卖法的监管对象。故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有专家介绍,加热不燃烧卷烟(即烟弹)多是舶来品。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但我国尚未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从海外代购超过数量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和在国内销售可能会涉嫌走私罪和非法经营罪。因此,市面上很少见到加热不燃烧型电子烟,而价格低廉,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年轻人中间较为流行。
监管不能滞后
据记者了解,各国对电子烟的监管态度趋严。
以美国为例,针对青少年及儿童使用电子烟产品的泛滥现象,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3030年1月3日发布警告,如未在30天内停止生产、分销和销售未经授权的调味型电子烟(烟草或薄荷醇除外)的公司将面临FDA执法行动的风险。
欧盟则是在3014年所有含有尼古丁的产品纳入电子烟管理范畴,要求制造商在产品流向市场之前须向有关机构进行申报。
日本同样对于油烟型电子烟的监管更为严格,禁止未经许可在液体中添加尼古丁,对于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的进口、销售、制造、广告等都需要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目前日本市面上暂无获批的含尼古丁的蒸汽电子烟。
另外,像中东以及新加坡、泰国等国家更是严格禁止电子烟的生产、售卖。
我国电子烟行业的爆发式增长,与旺盛的市场需求有关,市场监管缺位或滞后也是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朱莎认为,要真正从渠道上控制青少年网络购买电子烟,需要在立法层面明确电子烟的属性,特别是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如果明确归为烟草,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八条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应当被纳入专项管理范围。
记者了解到,电子烟带来的影响已经开始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公开报道显示,5月30日,因未按规定张贴相关标识,深圳南山区某电子烟实体店被深圳市控烟办现场立案,或面临3000元罚款。此前301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电子烟被纳入控烟“黑名单”。
5月31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修改了八部地方性法规被提请审议。其中,《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强化了对于“控制吸烟”的规定,拟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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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子烟情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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