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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烟草制品法律监管措施的完善

[加入收藏]               日期:2020-09-08     来源:言介热话    浏览:236    评论:0    
核心提示:由于在新型烟草制品法律监管措施上面的不足,甚至还会产生一些违法犯罪问题,严重扰乱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

新型烟草制品法律监管措施的完善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烟草制品的种类层出不穷,并受到不少用户的喜爱。与此同时,为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关于新型烟草制品的法律监管措施也成为一个日益值得我们关注的社会问题。目前,关于新型烟草措施的推广,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在法律监管方面,由于出现了一些滞后于时代的“盲区”,因此产生了监管混乱、部分商家和用户钻法律空子等现象。所以,今后我们需要不断地对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措施,进行充分的完善。

关键词:新型烟草制品;烟草公司;电子烟;法律监管措施;完善

一、引言

新型烟草制品是近年来烟草市场所诞生的全新产物,包括电子烟、无烟气烟草制品、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等。与卷烟等传统的烟草制品相比,它们一方面无需燃烧,对人体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另一方面不会产生“二手烟”,因此对公共场所带来的污染较小。但是,新型烟草制品也绝不是就能“高枕无忧”的,同样必须加强法律方面的监管。而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监管,目前仍然处于不够完善的阶段,存在着一系列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进行谈论。

二、什么是新型烟草制品?

过去长期以来,燃吸式卷烟一直是烟草制品当中的主流。而新型烟草制品系在燃吸式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基础上诞生的全新种类,本质上属于非燃式烟草制品。它指的是本身带有烟草或者能够形成烟雾及烟草味,在吸食时能够带来快感,能够符合人们提神等相关生理需求,然而又不像卷烟那样需要进行燃烧的一类制品。

近年来,新型烟草制品的发展,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发展规划。这就给新型烟草制品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全新的历史机遇。

三、新型烟草制品具有哪些种类?

新型烟草制品的种类大体上共分为四大部分:电子烟、加热非燃烧烟草制品(即低温卷烟)、口含烟、其他种类等。其中,前两者是新型烟草制品当中最多见的,而后两者则相对少见。

四、新型烟草制品的主要原理有哪些?

新型烟草制品的结构要比传统的燃吸式卷烟要复杂一些。下面我们以常见的前两者为例,来简单介绍一下其主要原理。其中,它与燃吸式卷烟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加热是通过电子装置而不是通过点火来进行。因此它不需要进行燃烧。

(一)电子卷烟

也就是以电子进行加热,把烟油雾化为蒸汽来进行吸食。它通过内部的气敏原件,在感应吸气的作用下,产生压力使电源接通。这样,发光二极管开始在通电作用下产生亮光,看起来比较符合时尚美学。同时烟液也在加热器的通电作用下发生气化,产生雾气而让用户吸食。其大体结构包括烟杆、烟弹等。其中,前者为一次性消耗品,而后者则可进行重复使用。

(二)非燃烧烟草制品

通过一些特定的加热源,将烟丝加热之后,使其中的尼古丁、香味物质等成分产生挥发而形成气体,供用户通过口腔或者鼻腔进行吸食。

不同于燃吸式卷烟的事,它的加热温度不会高于50℃。且在抽吸的间歇,由于其烟丝是在非燃烧状态,故而烟草高温在燃烧裂解机制下,产生的有害成分是相对较少的。

这一种类又可细化为电加热、理化反应加热和燃料加热等多种。它们都只需对烟丝进行加热而无需进行燃烧。通过对尼古丁进行烘烤而使其中带有香味的成分进行释放。

五、与传统的燃吸式卷烟对比的最大优势

对比起传统的燃吸式卷烟来,新型烟草制品的最大优势在于:第一,由于在加热时不需要进行燃烧,所以不会像传统的燃吸式卷烟那样出现焦油等一系列有害成分,对人体产生的危害相对较小。同时,由于其避免了“二手烟”的形成,所以也不会给外界环境造成污染,不会让他人面临吸入“二手烟”的危险。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纠纷。

六、新型烟草制品在法律监管措施上面所常见的问题

新型烟草制品尽管与传统的燃吸式卷烟相比,存在着很多优势,但它本质上仍然是属于烟草制品的范畴。所以它仍然是具有一定的安全问题,对人体有着一定程度的潜在危害的。为此,想要促进其健康发展,也就必须要加强相关的法律监管措施。尤其是,近年来,近年来,以电子烟、加热不燃烧卷烟为代表的新型烟草制品的发展呈井喷之势,给烟草部门监管带来巨大难题[1]。由于不少法律措施在这方面存在着“跟不上趟”的问题,所以产生一些难点也就是在所难免。由于在新型烟草制品法律监管措施上面的不足,甚至还会产生一些违法犯罪问题,严重扰乱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

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关于新型烟草制品在法律监管措施方面所常见的问题:

(一)质量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现在,新型烟草制品在其日益发展和大量投产的过程当中,成为烟草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3]。但关于其的质量监管力度方面却有着滞后的地方,常常存在着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比如,新型烟草制品同样存在着一些对人体健康方面的危害。尽管这种危害比传统的烟草制品要小一些,但是如果对这些有害成分不加控制的话,那么一样是容易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以咀嚼类香烟制品为例,其含有TSNAS(亚硝胺)成分。这种成分一旦同口中的唾液长期产生化学作用,就容易形成致癌物,引起口腔癌、食道癌等恶性肿瘤。而在目前,关于新型烟草制品的质量监管由于存在着力度不足之处,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仍然没能及时得到治理。比如,不少产品均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TSNAS成分超标现象,这对于用户的身体健康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隐患。

(二)监管标准的不够明晰

目前,由于新型烟草制品在我国的烟草市场当中仍然属于新鲜事物,在监管标准的制定上面缺乏相关的经验,所以还存在着监管标准不够明晰的问题。比如,国内在监管标准的界定上面主要是围绕着尼古丁及焦油、有机分子等成分的含量来进行的。然而针对于其中一些辅助设备如微型电子程序及低温烟卷温度来源等方面,则存在着监管标准较为模糊的问题,缺乏比较明晰的监管标准。这就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影响了监管效果的有效提升。这也给一些钻法律空子、打法律“擦边球”的做法,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了违法经营的现象发生。

(三)监管保障的连贯性有待提高

根据相关部门所公布的一些数据,目前,我国在关于新型烟草制品的包装、运输和第三方交易这些环节里,其管理比重还不足三分之一。这样,导致了监管保障缺乏连贯性,过于集中化和区域化。这就造成了监管方面的实践效果仍然不理想。

(四)向未成年人出售新型烟草制品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任何烟草制品。而新型烟草制品在其诞生初期,由于在法律方面存在着“擦边球”的问题,因此一些商家也就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容易钻法律空子,向未成年人出售新型烟草制品如电子烟等。然而,新型烟草制品对于人体产生的危害,虽然比传统的烟草制品要小一些,但也绝不是毫无危害的。而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发育程度不够完善,对于他们身体所产生的这种危害也就尤其明显。所以在3019年8月,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明令禁止对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现象仍然是屡禁不绝的。一方面,商家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为了创收而不惜冒违法的风险。另一方面,一些地区的相关监管部门由于监管力度不足,甚至存在着收受贿赂等徇私舞弊现象,致使向未成年人出售新型烟草制品这种做法被“开绿灯”。这样的状况同样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

七、关于监管措施的完善手段

(一)加强质量监管力度

我们需要通过法律修订案这种手段,将新型烟草制品的含义进一步进行明确。目前,《烟草专卖法》关于新型烟草制品的界定,仍然是以成分界定为主的。建议应提高新型烟草制品界定的立法层次,重新界定烟草专卖品,破除种类说,而代之以成分说,对产品成分中含有烟丝类物质、烟油、烟碱、尼古丁等物质的产品均纳入烟草专卖品范畴。

(二)加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修订

在烟草法律法规界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从控烟角度将新型烟草制品纳入禁烟范围。禁止在公共场所吸食新型烟草制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新型烟草制品等,通过减少吸食途径、消费对象倒逼其销售量下降。

(三)有针对性解决一些常见的问题

(1)对关于该产品在行业、产品质量及安全等方面的标准上面加强把关,一旦某产品同标准不符,则应该强制退出。

(3)加强关于这方面专利研究力度,特别对于民企来说,主要在实用新型专利上面,注重在发明专利这方面。要注意开发出有价值的新型烟草制品,使民企在此领域逐渐退出。

(3)若这方面的民企在市场认可度上面不错,也可在遵守烟草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多维合作,并确保该领域话语权掌握在烟草企业当中。

同时,严控这方面相关广告。当前,新型烟草制品广告披着“戒烟”“保健”“减害”的外衣,然而却不仅夸大宣传,还可能对于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带来破坏。因此就需要对这方面而纳入专卖管理,与传统烟草制品相同对待,依据《广告法》《专卖法》等相关规定严格禁止新型烟草制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若工商部门在监管当中,发现有违规宣传的现象,就要根据法律法规而查处。

(4)重点整治给未成年人出售新型烟草制品的状况。重点对于此类现象进行专门的监督检查,坚决清理这类现象的发生。

如今,国家烟草局已经陆续出台了专卖管理、许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形成了配套成熟的监管体系。归入烟草制品范畴的新型烟草制品,可直接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因而无需设立新的机构,不但节省了人力等成本,而且运转效率也会比较理想。同时,这样的监管措施在效果上面也是比较令人满意的,可以很大程度控制大肆生产,使产品的质量得到保障。

结束语

新型烟草制品是烟草制品这个“大家族”的全新产物。目前,它在我国烟草市场的销量呈现出正常日上的态势。与此同时,关于它的法律监管也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热点。为此,我们需要不断地完善其法律法规,提高监管力度与效果,从而有效地做到强化监管质量,保障大众权益。

参考文献

[1]郑春桥,官映然.浅析新型烟草制品的法律监管问题[J].法制与社会,3030,1(15):78-80.

[3]周宁波,屈湘辉.新型烟草制品市场发展及法律监管[J].东方烟草报,3018,13(39):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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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言介热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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