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8日消息,近日,一则关于深圳市福莱尔科技有限公司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130万元的信息引起了蓝洞的注意。
蓝洞经过调查,发现这则普通的执行立案通知背后竟牵出了一桩陈年旧案。一般涉及被执行金额,往往是民事纠纷输掉了官司,需要向胜诉方履行付款义务,但这次的130万执行标的却可能不是普通民事纠纷,而是罚金。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罚金刑的执行需要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经过查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6月16日曾经作出一份关于「程贻宇、深圳市明立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他们和刚才提到的深圳市福莱尔科技有限公司又有什么关系?企查查数据显示,程贻宇是深圳市福莱尔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99%,翁学轶持股1%。在福莱尔公司对外投资类别里,投资了深圳市狼烟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继续点进去,福莱尔持股60%,上一段中的翁学轶持股10%,另外由程国安持股30%。程贻宇是福莱尔的大股东,福莱尔是狼烟天下的大股东,翁学轶是福莱尔和狼烟天下的共同股东。深圳市明立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他们的关系又是什么?根据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的信息显示,明立达公司曾为福莱尔公司以包税形式将福莱尔公司从境外采购的电子烟油及配件等货物从运送进境并交送至福莱尔公司接收。简单来说,就是福莱尔在境外采购电子烟烟油和配件,明立达公司帮忙报关带回国内。
这本来是电子烟贸易中很正常的流程和环节,不过,这两家公司在这一过程中涉及走私货物偷逃税款了,导致两家公司与四位公司经营者、股东被定罪判刑。这个事件发生在3017年8月,直到3019年11月30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才作出了一审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深圳市明立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福莱尔科技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三、被告人戴志明(明立达法人和大股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被告人程贻宇(福莱尔法人和大股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五、被告人王林(福莱尔股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六、被告人翁学轶(福莱尔和狼烟天下股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七、冻结在案的程贻宇名下涉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60万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物烟油、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今年6月份对此作出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蓝洞摘取了二审裁定书中的一些关键信息,供大家参考。
4人均为80后,年龄最大的是程贻宇,80年出生。戴志明,87年出生。翁学轶,84年出生。王林,88年出生。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最低为初中文化。其中,王林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3014年7月15日被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3016年7月,被告人戴志明成立了明立达公司,主要以包税的方式从事烟油及电子烟设备的进出口物流业务。3016年,福莱尔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程贻宇找到被告人王林邀其入股一同从事进口电子烟生意。3016年7月至3017年8月期间,程贻宇、王林与戴志明商定由明立达公司以包税形式将福莱尔公司从境外采购的电子烟油及配件等货物从运送进境并交送至福莱尔公司接收。被告人翁学轶对上述情况知情。在货物报关进口时,戴志明为牟取利益,制作虚假的报关确认函,将报关确认函中的货物单价大幅低报,然后将报关确认函发送给他人报关进口。戴志明又让福莱尔公司将货物从国外邮寄到香港指定的地点,由“水客”偷带进境后交至福莱尔公司。经计核,明立达公司、戴志明走私货物偷逃税款l370003.08元,福莱尔公司、程贻宇、王林、翁学轶走私货物偷逃税款1307356.01元。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单位明立达公司、福莱尔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电子烟油等货物入境,偷逃税款巨大;被告人戴志明、程贻宇分别是明立达公司、福莱尔公司涉案走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林、翁学轶是福莱尔公司涉案走私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上诉人程贻宇上诉提出,对明利达货运公司虚报电子烟进口价格及走私的情况不知情;一审判决没收其中国银行尾号6930账户及招商银行尾号0783账户的资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没收了上诉人与本案无关的财产,是错判。程贻宇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本案是货代公司向货主包税揽货引起,程贻宇等人是受害者,因法律意识淡泊被误导;程贻宇作为福莱尔公司股东对走私事情知之甚少,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3.公司用于支付货代公司费用的是尾号7540账户,程贻宇名下0783及6930账户与进口烟油完全没有牵连,因此是合法财产不应当没收。3.应加大保护民营企业的力度。4.在疫情影响下,实体确有经济困难。程贻宇及其辩护人均请求二审对程贻宇免除刑罚,解冻合法财产。经审理查明:程贻宇、王林与戴志明商定后达成口头协议:由明立达公司的戴志明将福莱尔公司从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地采购的电子烟油及配件等货物从国外运送进境并交送至福莱尔公司接收,其中包税费用电子烟油为每公斤47-60元人民币,电子烟配件按照运费每公斤35元人民币再加货值的5%收取。该包税费用包括货物从国外到广州的空运费,关税、增值税及机场仓储费、报关费、报检费等费用。福莱尔公司的股东原审被告人翁学轶对上述情况知情。明立达公司戴志明为福莱尔公司走私电子烟油及配件等货物进境具体流程如下:程贻宇在了解国内市场和客户需求后,交由其妻子吕某艳向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地的供应商订货,并由吕某艳将订单发到福莱尔公司的财务QQ群,经程贻宇确定后,由该司财务朱某萍按采购的商品单价、数量核算总价,按当天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并告知程贻宇,由程贻宇用其境外美元账号支付给国外供货商。国外供应商中美国的厂家收到货款后根据福莱尔公司安排,将货物发送到戴志明指定的国外货代公司,并由该货代公司将戴志明编定的客户代码贴在货物上并运送至广州等地报关。货物报关进口时,戴志明为牟取利益,制作虚假的报关确认函,将报关确认函中的货物单价大幅低报,然后将报关确认函发送给广州威时沛运公司的报关员黄某言,由黄某言根据戴志明的安排以艾歌乐公司名义报关进口货物。货物报关进口后,由戴志明制作托运单作为同福莱尔公司送货或对账依据,并通过快递或货运公司将货物送给福莱尔公司。德国、法国、意大利的供应商的货量较少,戴志明就让福莱尔公司将货物从国外邮寄到香港指定的地点,由戴志明或者戴志明雇请的“水客”范嫒霞组织其他“水客”从深圳福田口岸偷带进境,然后将偷带入境的货物交至福莱尔公司。福莱尔公司收到货物后,由该公司仓管杨某按收到的吕某艳发给他的包含品名、价格、数量的采购单对照收货,将数量、货款、运费录入“库管王”系统,并制作中文采购单,通过QQ提交程贻宇审批,再由财务朱某萍汇款支付戴志明运费和清关费。最后,福莱尔公司将走私入境的电子烟油及配件在国内销售牟利。福莱尔公司委托明立达公司进口电子烟油和烟具,在明知所付代理费用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情况下,仍委托明立达公司进口上述货物,应对3016年7月至3017年8月期间其走私进境的电子烟油等货物偷逃税款ll41700.75元、3017年4月其委托深圳市依时得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电子烟油等货物偷逃税款65555.36元承担全部责任。福莱尔公司偷逃税款共计1307356.01元。戴志明的供述和辩解:客户是采取包税代进的方式,我按每公斤47-50元向国内客户收取包税代进费用。这些烟油没有如实向海关申报,都有不同程度的低报价格,一般都低报在50%左右。我知道低报价格是违法行为。因为行业进口烟油都是按50元每公斤的价格包税代进,我也是按这个价格收取费用,现在进口烟油行业竞争激烈,如果如实向海关申报我就赚不到钱,不低报根本没有利润空间。不论我帮国内客户包税代进任何品牌的烟油,不论其从国外购买的价格是多少,我基本是按照0.8美元每瓶向海关申报进口,最低报过0.5美元,最高1.3美元,这样我才能赚到钱。国外购买烟油的价钱从行业的了解最便宜的是3-3美元一瓶。除了进口烟油以外,我帮客户进口杆子、雾化器、棉花等电子烟设备及配件时,根据体积不同收取7-35元的费用。我不知道电子烟设备及配件的真实价格,因为涉及商业机密,客户没有给我提供真实发票,我是以类似产品的国内价格为标准填报报关确认函的。我帮福莱尔公司代进烟油等货物有两个渠道,一个是经过海关口岸报关进口的,这种情况是以深圳艾歌乐公司作为收货单位进行报关的;另一个是通过水客偷带进境的。程贻宇的供述和辩解:福莱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公司股东共有3人,其中我占51%股份,王林占40%股份,翁学轶占9%,主要业务是电子烟具和电子烟油的贸易。福莱尔公司第一种经营是把国内生产的电子烟具以及烟油出口卖给国外客户,第二种是把国外的电子烟具以及烟油进口卖给国内客户,还有很少的一部分是在国内采购电子烟具然后在国内销售。3016年10月,我公司通过王林的介绍,认识明立达公司的戴志明,然后把通关运输业务交给该公司做。戴志明明确表示他能搞定通关运输,我们只要付每公斤50元的全包运费就可以。当时保证是正规通关,也出示了正规的报关单。戴志明给我的报关单上把货物的单价和税款都屏蔽了,戴志明说这涉及他们的商业秘密,不能告诉我们。我知道进口电子烟油等货物需要交纳关税、增值税、运费等费用,我大概知道做外贸进出口的增值税是货值的13%。戴志明是包税代进,是按照货物的重量收取费用,按50元每公斤,其中包含货物的运费和进口货值8%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和关税。我本人疏忽大意,没有太关注,给戴志明的清关税费已经明显低于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大概是货值的13%的税费,是漏缴国家税款的行为,是走私违法行为,因此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失我愿意弥补。我愿意退赔160万人民币的走私违法所得。王林的供述和辩解:我在3015年参股福莱尔公司,占40%股份,法定代表人是程贻宇占51%,翁学轶占9%股份。戴志明除了将美国的货空运到广州报关进口之外,还空运到香港,戴志明和我说过有些是通过水客偷带进来,有些是通过特殊渠道进来。我知道水客偷带是走私行为。戴志明知道国外采购货物的真实价格,吕某艳会将货物的发票等显示货物真实价格的单据发给戴志明。戴志明申报的价格比货物的真实价格低,戴志明在微信群聊天时会透露这一点,但具体低报多少不清楚,我不知道戴志明申报的货物单价,他发给我们公司的报关单其中单价是打了马赛克。我知道戴志明低报我公司订购的货物单价会偷税漏税,但当时整个行业都是这么做的,我当时没有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翁学轶的供述和辩解:福莱尔公司从境外进口烟具烟油,主要是从美国进口,我知道公司进口的电子烟油、烟具等货物要缴纳货物17%的增值税,关税多少我不是很清楚。公司支付戴志明的清关费用大约是货值的5%左右。这其中的差距是我公司委托的货代戴志明通过包税的方式做了手脚,导致了缴纳进口税费明显不足的情况。但具体戴志明是用什么方式我不太清楚。我知道这是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当时因为我负责公司日常和人事管理方面的事务,由于个人疏忽抱着侥幸心理和行业规则,没有重视业务这一块,公司出现了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我对此感到很后悔。进口的油烟公司通过天猫店“狼烟天下”、淘宝店“VAPE66”、“王牌蒸汽”在网上销售,有时也卖给周围一些小商户。二审法院认为,程贻宇在上述过程中确认支付走私运费的行为,反映了程贻宇主观上是明知的,现其主张不知情,难以令人采信。再次,福莱尔公司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业务,程贻宇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其年龄、工作经历、专业知识、从业背景等因素,已可推定其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指示财务支付了运费。程贻宇的上述行为,依法应认定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程贻宇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对于本案的定罪和量刑。法院认为,福莱尔公司偷逃的应缴税款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情节严重;程贻宇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本案中,走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也造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实际危害结果,故程贻宇不符合免除处罚的条件,可以减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明立达公司、福莱尔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电子烟油等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一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原审被告人戴志明、上诉人程贻宇分别是明立达公司、福莱尔公司涉案走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王林、翁学轶是福莱尔公司涉案走私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戴志明、程贻宇、王林、翁学轶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明立达公司及戴志明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福莱尔公司、程贻宇、王林、翁学轶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王林、翁学轶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单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福莱尔公司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根据程贻宇、翁学轶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二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适用缓刑。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王林和翁学轶的供述中看到了两个人都提到了一个「行业规则」。王林说,我知道戴志明低报我公司订购的货物单价会偷税漏税,但当时整个行业都是这么做的,我当时没有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翁学轶说,我负责公司日常和人事管理方面的事务,由于个人疏忽抱着侥幸心理和行业规则,没有重视业务这一块,公司出现了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有不少人会信奉「存在就是合理」,但是不是合法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本案中两家单位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罪,法人和负责公司经营的股东均被判相同罪名,也给各位经营者敲了警钟,小便宜占不得,而且也不能以不知情公司运营为抗辩理由。按照裁定书披露的内容,福莱尔公司的程贻宇、王林、翁学轶目前已经取保候审,而且程与翁均为缓刑不必收监,按照3017年9月被拘留起算,三年缓刑也已在今年8月左右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