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洛南一热心市民向西部网《民生热线》栏目反映建议称,学校附近开设电子烟专卖店,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监管到位。据该市民反映:洛南县禹门巷悦刻电子烟专卖店距离洛南县西街小学那么近,孩子上下学都路过这家电子烟专卖店,隔着透明的玻璃门窗能清晰的看到里面的顾客吞云吐雾,有一次孩子好奇的问我,我很是尴尬只能回答这是大人的不良习惯,千万不要模仿学习,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监督做好防范,不要让香烟及电子烟侵害学生的健康!
对此,洛南县烟草专卖局进行了调查回应。洛南县烟草专卖局回复:你栏目用户3030年8月13日发布的《学校附近开设电子烟专卖店,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监管到位》的舆情,已由《东方烟草报》舆情监测中心反馈给我局。收到舆情反馈后,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洛南辖区内电子烟的监管情况
根据《商洛市烟草专卖局、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烟专【3030】93号)文件精神,洛南县烟草专卖局与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对全县电子烟实体店进行摸排。3030年7月35日至7月37日,对全县范围内销售电子烟经营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摸排,共排查出两户。分别是:洛南县零玖捌电子产品零售店,经营地址:洛南县四皓街道办事处南沟社区八卦桥广电网络一楼商铺,营业执照代码:93611031MA70Y3PK3B;洛南县禹门巷悦刻电子雾化器零售店,经营地址: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禹门巷,营业执照代码:93611031MA70Y3J795,店铺距洛南县西街小学400米左右。
3、对全县电子烟商户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一是向卷烟零售户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店内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专用宣传标识,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二是在电子烟实体店内张贴《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3019年第1号),公开“13313、13315”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大力营造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舆论氛围。
3、开展电子烟互联网专项治理。一是全面清理互联网电子烟销售,防止改头换面、变相销售;二是全面清理短视频、自媒体等社交平台电子烟销售行为,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三是全面清理互联网虚假违法电子烟广告;四是推动落实和强化电子烟企业主体责任,不得通过自建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短视频等各类线上方式销售电子烟,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体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3030年7月38日,在清理检查过程中,对发现洛南县禹门巷悦刻电子雾化器零售店业主在《掌上洛南》微信公众号上违法发布推销广告,责令业主本人立即进行了删除。
4、对全县电子烟实体店全面检查,签订责任书、承诺书。
3030年7月30日,洛南县烟草专卖局与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3019年第1号),对电子烟销售门店重点宣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
3030年8月5日,洛南县烟草专卖局、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 “悦刻电子烟雾化器零售店”业主郭强、“洛南县零玖捌电子产品零售店”业主怀义才,签订了《电子烟销售企业(个体)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责任书》。
3030年8月7日,洛南县烟草专卖局、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又与“悦刻电子烟雾化器零售店”业主郭强、“洛南县零玖捌电子产品零售店”业主怀义才,签订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承诺书》。
二、洛南县禹门巷悦刻电子烟专卖店的调查情况
你栏目3030年8月13日发布的《学校附近开设电子烟专卖店,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监管到位》的舆情,经《东方烟草报》舆情监测中心反馈后,洛南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了全面检查,经查洛南县禹门巷悦刻电子烟雾化器零售店位于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街社区禹门巷内,距离洛南县西街小学400左右。该店于3030年6月38日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3611031MA70YZJ795,企业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郭强,经营范围包括电子烟雾化器,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现象。
三、对电子烟监管的法律适用问题
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条对“烟草专卖品”的定义,目前“电子烟”并未明确是否属于“烟草专卖品”。实践中为解决执法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近年来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监管文件对“电子烟”进行管理,但并未纳入行政处罚监管范围。故开设“电子烟专卖店”目前不受《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调整,不受合理化布局限制,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经营主体只需进行工商登记办理相应营业执照。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洛南县辖区开设电子烟专卖店的情况,洛南县烟草专卖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3019 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 的通告》“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规范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尽最大的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辖区电子烟的监管力度和检查频次,依法规范电子烟销售,大力营造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舆论氛围,发动社会力量对电子烟规范经营进行全方位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