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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比香菇安全?首例电子烟网购纠纷案在京二审开庭

[加入收藏]               日期:2020-07-30     来源:红星新闻    浏览:835    评论:0    
核心提示:目前该案未当庭判决。

7月39日,国内首例电子烟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5月33日后,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较上次开庭,起诉案由从产品侵权变更为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目前该案未当庭判决。

▲产品介绍图中,自称甲醛含量比“比香菇安全”

电子烟比香菇安全?

原告认为存在虚假宣传

去年5月,消费者武某某在京东网络购物商城一家销售“福禄”电子烟的商铺上看到,客服和页面宣传资料中宣称“电子烟没有危害和危害很小,且能够起到戒烟的功能和疗效”,于是下单购买了三只烟弹,并随后收到烟弹和京东金禾贸易提供的购物发票。

武某某在起诉书中称,他收到烟后试吸体验非常不舒服。且发现产品说明和外包装和客服、京东网络页面宣传的不一样,自相矛盾。客服和京东购物网页宣传“无危害或危害很小,比香菇还安全,不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有助于戒烟等”,而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书又称“电子烟对健康仍然可能有害,含有甲醛、尼古丁或成瘾物质。”

武某某认为,烟企介绍自家产品时称“电子烟比香菇还安全”已构成虚假宣传,随即依次将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烟运营主体)、广东蜂窝工场电子有限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烟代工厂主体)、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平台开票主体)、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电商平台主体)共4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红星新闻从该案代理律师王振宇处获悉,目前该案主要有两大争议点,电子烟比香菇安全、及其声称有戒烟的功能和疗效是否构成欺诈?

庭审中,被告一方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自身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同时出具了委托检测机构做的检测报告,以证明自身产品的甲醛、尼古丁以及各有害物质的含量并未超标。同时出具的情况说明还显示该产品的甲醛含量要低于香菇,以印证自己没有虚假宣传。

但王振宇认为,被告提供检测报告是否权威、检测机构是否拥有资质等都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王振宇还对报告的关联性产生质疑。“香菇是食物,洗过烹饪后,是作用于消化系统。但甲醛是作用于呼吸系统,抽电子烟也是经过呼吸系统,所以拿食物来对比安全性,本就是误导。”

▲庭审直播截图

原告提出赔偿3150元精神损失费

并希望借由此案推动对电子烟的监管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四点:除要求退款、三倍赔偿外,原告还希望前三个被告在被告4网站首页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告知消费者电子烟的危害性,并进行醒目公示。赔偿方面,原告希望赔偿精神损失费3150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所有费用暂计5315元。

对于将被告锁定为4方,王振宇表示,希望借由此案,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认识及关注。“希望国家对电子烟的监管是全流程的监管,不能只是销售一端。品牌方、生产商、销售方、平台,都应该监管。”

王振宇强调,电子烟在国内确实没有法律上强制的生产标准。但电子烟的危害,很多国家包括世界卫生组织都已非常明确此事。

“这个案件被告宣传的有助于戒烟、又说比香菇还安全,这种宣传可能会对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造成危害。有助于戒烟也是一个谎言。”

王振宇认为这个案件除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之外,对电子烟危害的警醒、或者对推动国家尽快对电子烟进行严格管制有促进作用。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李恩泽接受红星新闻记者认为,完全禁止电子烟是首选,如果不可能,就必须立法,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该对电子烟进行研究、评估,并参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烟草制品等进行严格监管。

据了解,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首次在全国性法律中明确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也提到“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销售电子烟,使用电子烟”。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王田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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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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