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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电子烟等物品未申报,被海关罚款8万元以上!

[加入收藏]               日期:2020-07-21     来源:电子烟    浏览:292    评论:0    
核心提示:涉事企业为深圳市亿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前不久,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了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缉决字〔3030〕0037号,涉事企业为深圳市亿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因深圳市亿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电子烟等物品未申报,被海关罚款8万元以上!

 

3030年55日,深圳市亿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533030300300103141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热浸镀锌铁5850千克,上述货物由司机蔡继云驾驶粤ZDE61港车承运。

 


经海关查验,申报货物未出口,另有一次性非医用口罩458650个、电子烟450千克、 KN95非医用口罩183494个、红外线额温枪1040支、一次性非医用隔离衣17800件、一次性医用口罩133350个出口未向海关申报。其中一次性医用口罩、红外线额温枪属法定检验商品。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涉案物品照片、陈述报告、查问笔录、商品发票、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为证。

 

对于未申报一次性医用口罩、红外线额温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

 

对于未申报一次性非医用口罩、电子烟、KN95非医用口罩、一次性非医用隔离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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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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