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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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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加热不燃烧方法的IQOS类电子烟具有“加热烟丝或烟草提取物而非燃烧烟丝”的特点,吸食时需要有加热器具和“烟弹”。加热器具本身不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中,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监管范围。而加热器具所加热的“烟弹”中含有烟丝,本质是一种新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监管对象。
雾化器电子烟的原理是通过雾化器将烟油雾化后吸食,烟油一般主要由三种原料组合而成:甘油、丙二醇、以及作为添加剂的香精。雾化器和烟油目前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的监管对象,这也让电子烟销售者有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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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于电子烟的监管范围后,再来看看烟草制品销售的资质以及违法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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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虽然电子烟销售的资质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存在法律空白,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电子烟销售纳入监管范围中已是大势所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目前,市场上出现的进口加热不燃烧“烟弹”均无合法来源,依法不允许在我国境内销售。因此,即使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不能销售这类新型电子烟“烟弹”。未经许可进行电子烟“烟弹”经营是违法行为。非法经营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从境外购入进行售卖,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可能会被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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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年10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要求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该《通告》虽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但也标着着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对电子烟市场的高度关注。从长远来看,国家会针对电子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作出相应调整,电子烟交易行为也会逐步规范化。在此过程中,电子烟销售者如遇到行政处罚等行政纠纷,可以委托行政律师介入处理,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