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其中,《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禁烟条款”作出修改,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我省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据了解,《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制定于1996年,实施二十多年来,爱国卫生工作的内涵发生了很大变化。结合《“健康中国3030”规划纲要》中关于“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要求,我省对“控制吸烟”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新通过的《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
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修改,在这些地方吸烟,最高罚300元
此外,同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还表决批准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其中,《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作出修改,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修改内容有,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