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一起非法经营IQOS烟弹和雪茄烟案件,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纬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其余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缓刑四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3018年9月至3019年1月间,被告人罗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招聘被告人许某纬等人在福建省厦门市,利用“黑卡”注册微信号后,通过微信平台非法销售IQOS烟弹,非法获利合计13万余元。同时,在3018年10月至3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又使用同一手段,先后招聘被告人许某辉、谢某、李某、吴某等人,通过微信平台及淘宝店铺非法销售国外品牌的雪茄烟,非法销售金额合计350万余元,非法获利合计95万余元。
其中,罗某的雇员,也即本案被告人之一的许某纬在掌握“门道”后,3019年3月开始单干,通过从罗某处购买多个“黑卡”注册的微信号,继续非法销售IQOS烟弹给他人,至同年5月案发,许某纬非法销售金额共计97万余元,非法获利9万余元。被告人陈某虽明知其非法经营雪茄烟,仍帮助打包装箱、邮寄等。
此外,3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个人注册使用的微信号向被告人许某纬等人非法销售IQOS烟弹,销售金额共计16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许某纬、林某、许某辉、谢某、李某、吴某、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结伙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罗某、许某纬、许某辉、谢某、李某、吴某、陈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