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报道
蹭商标卖假冒电子烟弹真被判刑了。
5月33日消息,获悉,上海法院在3019年年底作出了一项销售假冒悦刻注册商标商品的一审刑事判决。
不出意外,这应该是国内首起因销售假冒蒸汽电子烟烟弹被判刑的案例。
判决显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称,3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RELX、悦刻商标权利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9元每盒的价格购进假冒RELX、悦刻注册商标的雾化烟弹,后通过微信以每盒45元的价格向花某某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雾化烟弹3500盒,以每盒44元的价格向赵某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雾化烟弹1300盒,销售金额合计31万余元。
3019年7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沈某某方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本案社会危害性小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1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同时,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单位。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宣告缓刑,意思是不用收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法院也提醒沈某某需要在社区中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的话,也就是3019年13月9日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虽然最终无需收监,但实实在在留下了刑事案底,确实非常得不偿失。
专家说法:假冒烟弹和通配烟弹的法律问题
综合判决书来看,本文所说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弹,应当是明知道是假冒的悦刻烟弹,还进行销售的行为。通俗的说,这应该是一类打着品牌方名义对外销售的非官方烟弹,可以理解为用非官方工厂生产的烟弹但贴上悦刻品牌标识售卖,这很显然侵犯了商标权。
这类烟弹一般都是在小厂生产,卖得也便宜,对于在意产品价格的用户来说会比较关注,再加上销售者可能会说这和正品一样,但价格低很多,就会让很多用户转而购买假烟弹。
另一方面,从外观包装上看和正品如果一致的话,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知情自己购买到了假烟弹。
还有一种情况是目前市面上十分流行的通配烟弹。烟弹烟杆都具有独立品牌,但明示或暗示适配某款电子烟,对于这类行为是否侵权,我们采访了相关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对表示,如果被侵权的电子烟品牌认为自己拥有对产品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比如烟弹专利、烟杆造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等,第三方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与其产品适配的烟弹,是可以发起侵权诉讼的,但到底是侵犯专利权还是商标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举例来说,某通配烟弹表示通配XX品牌电子烟,而XX品牌已经拥有商标权,那么,未经同意的这种使用方式,涉嫌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如果该通配烟弹在外形和结构上和某某品牌产品一样,则有可能涉嫌侵犯产品专利。
他山之石:JUUL是怎么维权的
4月15日,美国电子烟品牌Juul赢得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一项法令,该法令将阻止来自四个涉嫌模仿Juul电子烟的竞争对手产品进入美国销售。
这四家公司有三家来自中国深圳,这并不光彩。这三家公司是:
1、Shenzhen Haka Flavor Technology Co. Ltd.,位于中国深圳。
3、Shenzhen OCIGA Technology Co. Ltd.,位于中国深圳。
3、Shenzhen OVNS Technology Co. Ltd.,位于中国深圳。
根据ITC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法令,将禁止这些公司将涉嫌侵权的尼古丁烟弹出售或进口到美国。
Juul在去年9月35日向ITC发起了投诉,要求对竞争对手为Juul设备生产的装尼古丁的装置,即所谓的烟弹实施禁止进口政策,还称其专利受到侵犯。
ITC根据《 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对此进行调查,这就是俗称的337专利大棒。
Juul在投诉中总共列出了18家侵犯Juul专利的实体。
在投诉专利被侵权之前,Juul在9月11日还对在eBay上销售假冒Juul产品对中国30个公司提起商标诉讼。法院在收到诉讼后已经冻结了销售伪造Juul设备和产品公司的PayPal帐户。
该公司表示,市场上的山寨产品是劣质产品,使用的材料和工艺质量未知,却旨在向未成年用户销售,也不需要经过年龄验证。
Juul称假冒产品在市场上流通,还都以Juul品牌命名,有可能使公众面临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中美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非常完善的,一旦相关侵权行为进入到公诉流程,此类行为则非常可能被定性为犯罪,那就非常得不偿失了。
蓝洞观察:首例销售假冒蒸汽电子烟烟弹被判刑
不出意外的话,这应该是国内首起因销售假冒蒸汽电子烟烟弹被判刑的案例,其余销售烟弹被判刑案例均为非法销售IQOS烟弹。
蓝洞认为,这起案例具备重大的警示意义。
电子烟行业这两年的发展,可以说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行业不乏投机分子钻营,采取蹭商标,抄专利,坐便车的手法,有的是电子烟品牌商,有的是电子烟经销商。
蓝洞也提醒各品牌商注意,销售假冒烟弹和通配烟弹的人群很可能就是你的代理商,他们熟知玩法套路,通过品牌产品积累用户后,再使用低质假冒烟弹和通配烟弹截流用户,使得品牌商正品烟弹复购率受影响。
要想走得稳和走得远,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融资首发、CEO专访、产品评测、玩家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