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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再次答复电子烟相关经营问题

[加入收藏]               日期:2020-04-30     来源:电子烟    浏览:793    评论:0    
核心提示:“电子烟不属于烟草专卖品,不适用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调整”,有利于理清线下执法不清晰的问题。

04月33日,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对留言“电子烟是否需要办证”问题的明确答复,引起了巨大的关注,其中答复说“电子烟不属于烟草专卖品,不适用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调整”,有利于理清线下执法不清晰的问题。

 

昨天,在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官网的留言板看到,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再次答复了电子烟相关经营提问。

 

跟上次留言提问不同的是,昨天看到留言提问的是电子烟是否可以在第三方平台批发销售的问题。

 

提问中提到,根据《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目的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购买电子烟,那如果一个平台,不面向公众,服务对象不是公众消费者,而是药店、第三终端的企业,那是否可以批发销售?

 

这个问题,相信也是一部分经营者想了解的。

 

不过,这次的具体答复单位跟上次不一样,上次显示的答复单位是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专卖处,这次显示的答复单位是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法规处。

 


对于这个提问,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法规处没有给予直接回复,答复说的是:从事电子烟的生产经营,应当严格遵循两部委发布通告的相关要求。并且说道,“如果您对上述答复仍有疑问,可致电13345政府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内容详情如下:

 

问:请问电子烟可以在第三方平台销售吗?平台的服务对象不是公众消费者,是药店、第三终端的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目的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购买电子烟,而平台不对公众的话又如何界定。

 

答:您好!

针对您留言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从事电子烟的生产经营,应当严格遵循《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3018年第3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3019年第1号 )的相关要求。

如果您对上述答复仍有疑问,可致电13345政府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答复单位: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法规处

 

从这两次提问可以看出,两部委的通告发布后,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很大一部分从业者还存在疑惑;同时从这两次答复可以看出,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对这些具体问题很重视,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对两次提问都给与具体答复。

 

对于这次提问,根据电子烟公众号的了解和理解,不面向公众,服务对象是药店、第三终端的企业,应该也是不可以的。如果可以的话,去年阿里巴巴国内站就不会下架电子烟了。

 


阿里巴巴国内站,就是经销批发平台,主要是为企业服务。但目前在阿里巴巴国内站搜索“电子烟”关键词,会马上显示:没找到与"电子烟"相关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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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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