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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执法困难,台湾疑推《消保法》监管电子烟

[加入收藏]               日期:2020-02-21     来源:蒸汽新势力    浏览:969    评论:0    
核心提示:卫福部决定将重送《烟害防制法》修法草案,以因应各式新型烟草产品的管制需求。

台湾电子烟市场最近再遇政策难题。


根据《上报》报导,由于台湾立法院新会期将开议,卫福部决定将重送《烟害防制法》修法草案,以因应各式新型烟草产品的管制需求。


为此,卫福部于1月31日邀请了专家及学者联合召开「电子烟相关法令咨询会议」。而会议主题除了讨论《烟害防制法》修正议题,其中还包括疑以《消保法》之相关规定,来解决针对电子烟产品的监管问题。


当然,这也引起业者们的极度反弹。



疑改用《消保法》解决的监管漏洞


在台湾,所谓《消保法》其实就是《消费者保护法》的简称。


《消保法》建立是基于厘清产品是否确有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若确有损害之虞者,应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销毁;必要时可命令企业经营者立即停止该商品之设计、生产、制造、加工、输入、经销、提供服务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据了解,由于《烟害防制法》修法草案迟迟尚未通过,因此卫服部为弥补监管电子烟的法律漏洞,将拟以《消保法》之相关规定,并由卫福部或地方政府进行调查。


也就是说,只要卫服部或台湾各地方政府一旦确认电子烟有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或有损害之虞,将可要求业者回收或销毁电子烟。


台湾目前主要以《药事法》及《烟害防制法》两者并行监管。如果电子烟中含有尼古丁,可依《药事法》的违禁药品管制;而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则依《烟害防制法》第14条,产品外形像卷烟或其核心构造及使用方式类似烟品加以管制。


然而,根据新北市卫生局的报告显示,电子烟实体店按照《烟害防制法》难以达到管制效果,不仅无法令业者下架产品,且诉愿被驳回机率相当高。3019年一共取缔70件,但提起诉愿的6件中就有4件被撤销。


这也造成了地方政府、以及执法人员的监管困境。


因此卫福部认为,未来若是能以《消保法》来规范电子烟,透过公告有害物质,只要产品被检测出含有公告之物,除了罚则能提高之外,还可适用消《消保法》第36条之规定要求店家下架或销毁产品。


台北医学大学卫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再晋也认为,若行政机关认为电子烟属于违禁品,欲禁止其制造、输入及贩售,则根本无须进行检验,可以直接适用《消保法》。


陈表示,根据《消保法》第33条及第36条规定,虽然地方政府的监管举动属个案查处,但当前电子烟监管已是全国性问题。“依同法第38条之规定,电子烟应由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进行直接监管,而非由各地方政府个别认定。”



学者:无需公告危害物


根据卫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再晋的说法,行政机关无需针对电子烟进行检测,仅须依《消保法》第33条第3项第3款之规定办理。


这意味着,卫服部可以直接禁止电子烟,并要求业者提出无害证明,若业者难以证明电子烟没有危害,行政机关可依《消保法》第36条规定要求业者下架。


即使业者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电子烟较传统烟品的危害性更低,仍然属于有害物质,无法规避《消保法》的适用范围。


不过中研院副研究员吴全峰则表示,依照目前卫福部行政命令的管制情形分成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属于《药事法》所规范的伪禁药;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则属《烟害防制法》第14条的规范。


因此,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均属于违禁产品,若现在还要再依据《消保法》来监管,进行是否有危害性的调查,恐再生干戈。


吴解释,有害物质的检测应与《消保法》之适用进行切割,无须同步,假设要根据《消保法》说明有危害健康之虞,实际上并不需要公告有害物质,仅须证明有健康危害之虞,不限于公告项目。


“只要行政机关认为电子烟有危害之虞,而业者提不出证据,就可以适用该条之规定。所以检测电子烟的有害物质不需要跟《消保法》进行挂勾。”吴全峰表示。


此外,参与「电子烟相关法令咨询会议」的律师代表也认为,在论述电子烟是否适用《消保法》的解释上,应说明目前国际的研究文献,例如美国当前的致死案例,来表示行政机关已完成相关调查。


若是经抽样检测,显示台湾绝大多数电子烟亦具相同危害性,则不论该电子烟所含有害物质为何,均属有害商品。



电子烟具也属有害物


另一方面,台大医师郭斐然指出,在台湾法律上因为电子烟不属于烟品,定义上属于消费性产品,因此该受到《消保法》之规范。


郭斐然指出,由于相当多倾向无害之研究报告出于烟商,针对电子烟检测的时间也较短,根本无法得出正确的危害数据;且英国政府本身大力支持使用电子烟来戒烟,强调电子烟较传统烟品少95%之危害。


因此,若仅要求业者须提出无危害性的证明,恐难达管制之效,建议仍应进行有害物质检测,以利证明电子烟的危害性。


至于烟具管制的部分,郭以枪弹为例。


虽然未填入子弹的枪枝本身不具备杀伤力,但仍属违禁品,即便它必须结合子弹才具备杀伤力。“电子烟及其器具亦等同之,纵使器具本身并未损害生命,其仍可结合烟油进行使用,故贩售电子烟器具等同贩售有害物质。”郭斐然补充。


就目前来说,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与卫福部并未达成共识,有关《消保法》第33条与第36条之适用问题,消保处的立场仅停留在建议,而且该条例属行政监督规范,是针对个案适用而非通案。


此外,由于上述条例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若要进行公告恐不适宜。


消保处建议,若要达到电子烟的管制效果,建议提出相关科学实证,说明电子烟包含哪些有害物质,透过检测证实会造成消费者生命、身体或健康之损害后,再依《消保法》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但卫福部法规会官员则持不同看法。该官员指出,就算《消保法》无法做到一次通案解决,但只要能查处一案,其它个案比照办理即可。


至于是否公告电子烟的有害物质,属于公告行政措施,由卫福部基于专业考量应属可行,只需明确非依据消保法之规定进行公告。


(图片来源:Flicker)


综上所述,新势力认为用《消保法》来监管电子烟不外乎就是耍流氓,除了该条例本身没有法源依据之外,最大的责任在于相关立法机构对监管电子烟产品的行政怠惰。


卫福部早在3017年就提交了《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并且在该年提交到了立法院。但立法院却对监管电子烟的议题不闻不问,既没有审批,也没有提供修正建议,导致法案一躺就是三年。


要知道,台湾立法院在审议修正案是三年一期。也就是说,《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在送进立法院以后,就这么被立法院放到了过期。


因此,与其说《消保法》的出现是台湾电子烟行业的危机,还不如说卫福部要给监管电子烟一个台阶下,顺便再帮立法机构“擦屁股”?


问题拖越久,市场的监管政策就会越畸形。从早期的《药事法》,到扩大解释《烟害防制法》第14条,再到如今可能的“三法齐下”,什么法规都往业者身上堆,做电子烟的不仅冤,更白当了监管疏失的挡箭牌。


按照当地业者的说法,这或许就是“吃相难看”?


台湾未来若是通过《消保法》来规管电子烟,可能还会衍伸出许多问题,例如糖吃多了有害健康,酒喝多了会造成心血管疾病,这些问题不仅会引发电子烟业者在“监管平衡”上较真,过与不及的政策恐怕也会让一线执法者面临更大的挑战。


总之,卷烟:I'm sa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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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蒸汽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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