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行业外,就是在行业内,叫法还非常混乱。最开始加热不燃烧兴起时,定义未明确,电子烟公众号也是那么称呼。在此检讨,没有做好普及工作。
现在看来非常有必要说明:加热不燃烧≠电子烟,加热不燃烧不属于电子烟!电子烟是电子烟,加热不燃烧是加热不燃烧,两个是同级产品。按照现在普遍的说法,同属于新型烟草制品范畴。 就像一个业内朋友所说,“他们是兄弟朋友关系,不是父子关系。”现在还把加热不燃烧产品叫加热不燃烧电子烟,就等于把加热不燃烧产品定义为电子烟的一个分支了,这是不正确的。
虽然加热不燃烧烟具和电子烟都有电池,是电子产品,电子烟小烟装烟油的部件也有叫烟弹,但此烟弹非彼烟弹。加热不燃烧产品的烟弹的主要成分是烟叶;电子烟雾化的烟油的主要成分是蔬菜甘油(VG)、丙二醇(PG)。存在明显不同。
这份《通知》第一条就是:“各单位要成分认识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本身就属于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要“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对属于原料是烟草的加热不燃烧产品,要依法查处。”
你看历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在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在报告内容中,从来没有叫加热不燃烧电子烟。说到电子烟和加热不燃烧产品时,总是分开说,说“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等新型烟草制品”。
《关于加强烟草专卖市场监督工作的通知》都出台一年多了后,但是看3018年网上报道的新闻,查处的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烟弹案件,还纷纷以“XXX破获首例非法经营新型不燃烧电子烟案”来报道。 作为大众,对事情不了解,这样称呼也就算了。作为大众媒体,特别是知名媒体还这么报道,就贻笑大方了!误导大众!
特别搞笑的是,有些知名大众媒体还用“破获首起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件”、“这种电子烟不能乱卖”、“首例违法销售电子烟案:无许可销售电子烟或触犯刑法”这样的标题来吸引眼球、误导大众!不知道的大众,还以为电子烟也不能卖了! 在此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目前非法经营的是加热不燃烧的烟弹,不是加热不燃烧烟具,加热不燃烧烟具是电子产品,目前并未列入烟草专卖,不属于烟草专卖范畴。如果是国内生产的,在国内销售是合法;只有国外生产的走私进来销售的,才叫“非法”的!
以后,不要再把加热不燃烧产品叫加热不燃烧电子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