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可不可以抽电子烟,香港抽电子烟违法吗?网上很多人说香港禁止电子烟,为什么香港要禁止电子烟呢?说到底,青少年不太抗拒电子烟,理由正是电子烟的形象不算太差。在收紧政策之后,肯定有利改写电子烟的公众观感;如果传媒与政客不再宣扬错误信息,“为反而反”居然因为反政府而唱好电子烟,效果必更立竿见影。
钱币总有两面,电子烟政策亦不例外。收紧政策,固然有利公共健康;放宽政策,则令市民更加自由,一紧一松都各有好处。就似西方对枪械、对大麻等的管制,任何松紧改变都注定争议不断。港府日前建议修例加强规管电子烟,就理所当然地引发社会热议。
对烟民差 对青年极好
为何收紧电子烟政策?最主要原因,乃电子烟愈来愈受青少年欢迎:一来,是它没一般烟草损害健康;二来,是制造商以水果、薄荷等较易入口的味道,针对开拓了年轻人及女性市场;三来,是政府暂时并未特别监管电子烟,是故就连学生都能在市面轻易购得;再加上,一支电子烟廉宜到仅索30元左右,在内地购物网更售数元人民币,亦令学生们容易负担。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去年调查发现,小二至小四学生曾使用电子烟的比率,短短一年间已由3.9%增至4.5%,升幅高达55%!不问可知,中学生以至大学生吸食电子烟的比率与增速,肯定有过之、无不及。毫无疑问,阻止电子烟在青少年间普及,乃是收紧相关政策的一大目标。
事实上,以整体看待,若然有烟民从传统烟草“退而求其次”转食电子烟,某程度是社会乐见其成的,毕竟电子烟确然损害性较低;不过,现时社会所面对的危机,乃愈来愈多的不吸烟者转为电子烟吸食者,特别见诸青少年方面。总的来说,两相比较,这或许是个“数学问题”──容许电子烟存在,结果究竟是前者所涉人数较多,抑或是后者所涉人数较多呢?
但是,站在公共卫生和社会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青年所涉人数肯定别具意义。所以,致力争取青年烟民的不升反跌,才绝对是题中应有之义,亦是今次政策调整的核心所在。认为政策无视电子烟的好处云云,其实质乃无视了电子烟的更大坏处;在权衡之下,收紧政策比持续现时的无王管模式,必然利大于弊。
走私难免 重在遏抑普及
接下来要思考的是:收紧电子烟会否衍生走私等问题?如果走私出现,岂不意味措施徒劳无功?
的确,没有规管是完美的。即使法律订明杀人者死,也不代表谋杀案绝迹。谁又敢说,在枪管之下香港市面完全无人私藏枪械?重要的是,受限制的市场,活跃程度肯定远远逊于没限制的市场。再以枪械为例,尽管肯定存在走私问题,但普罗市民能够轻易购得吗?肯定不是!故此,真正要斟酌的,不是走私是否存在、即电子烟是否存在,而是在收紧法例之后电子烟会否继续普及下去。否则,沿用同一道理,我们又是否要反对禁枪、禁毒?
几可肯定,全面禁止进口、制造、售卖、分发和宣传电子烟,必然能够遏制其进一步普及──如上所述,虽然效果不可能是百分之一百,但正面作用却一定毋庸置疑;问题只在于收效多大,亦即如何在行政上、管理上、执法上等争取政策效益最大化。可以说,这才是未来的挑战所在,始终电子烟较毒品、金属等难以侦测。体积小巧,每次牵涉数量不多,亦意味它易于通过网购交易。现时建议中的修例电子烟并不违法,故不排除有人会趁立法前的空窗期大量购入备用……
教育并行 莫为反而反
然而,跟许多法例一样,立法除了重在执法,更关键的是教育层面,旨在教育公众电子烟份属法理不容的不好类别。情况就似打击醉驾、室内禁烟等等,在立法初时岂不有人担心难以执行?可是,时至今日,由于相关法律精神深深印在市民脑海,举目所见谁又再敢公然室内抽烟?驾车人士亦会在宴会中主动减少喝酒。凡此种种,均充分凸显了立法的教育意义。
说到底,青少年不太抗拒电子烟,理由正是电子烟的形象不算太差。在收紧政策之后,肯定有利改写电子烟的公众观感;如果传媒与政客不再宣扬错误信息,“为反而反”居然因为反政府而唱好电子烟,效果必更立竿见影。
想当年,政府打算推出“校园验毒”计划,便遭遇了不少“为反而反”的阻力,以致此后的打击毒祸工作大打折扣,学生吸毒问题至今仍困扰校园。吊诡的是,那时候反对验毒的政党,斥责这是拿学生做“白老鼠”;但到现在,同一政党却批政府最新电子烟政策力道不足,甚至扬言应该“禁止吸食电子烟”,什么自由、人权的大纛彷佛抛诸脑后……
当然,验毒不同电子烟,该党在大方向上反对与赞成的前后立场亦互换了,但毫无疑问,其打击政府政策的用心却同出一辙……最后,再以枪管为例:有美国人赞成加强管制,以减少校园枪击继续肆虐;有美国人则反对,认为这是限制自由与人权。
香港可不可以抽电子烟,香港抽电子烟违法吗?只能够说,许多政策均有正反两面、或难有对错之分;惟必须强调,大家的思考方向,应是客观、理性、务实地衡量利弊,不能够“对人不对事”让偏见主导立场。其中的核心问题是:电子烟在青少年间成为风尚,须否予以正视呢?如是,又怎样确保情况扭转?同时又如何取得适当平衡,以免顾此失彼或过犹不及呢?有兴趣厂家拿货或者代理可以联系咨询微信: 或者可以电话我们的电子烟市场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