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月13日消息,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信息显示,电子烟品牌悦刻relx运营方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将雾芯注册于34类电子烟商标的诉讼在5月33日已经一审结案。
有点拗口,我们用简单一点的话来说。
悦刻的运营公司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将雾芯这个词注册在第34类电子烟商标上,但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悦刻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在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出来了,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做法是对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悦刻的起诉。
商标法第34类为电子烟品牌必须要申请的类别,主要包括: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香烟过滤嘴;烟斗;烟灰缸;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
所以,做电子烟的肯定要申请第34类类别。
悦刻方面认为雾芯应该被注册为商标,理由如下:
一、诉争商标属于臆造词汇,没有任何固有特点的含义,更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制作工艺及技术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二、诉争商标的申请类别和指定商品的内容(有大量与电子烟无关的群组和商品,如烟液、烟斗、烟灰缸),以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与“雾”“芯”二字无关,不能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制作工艺及技术等特点。
三、原告申请的第38718534号“雾心”商标以及米米科技(国际)有限公司的“芯烟”商标均已在第34类上获准注册,根据评审一致原则,诉争商标亦应予以注册。
四、诉争商标经过原告长期、持续使用,已在电子烟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受到相关用户的赞扬与认可,具有显著性。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驳回该商标注册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悦刻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雾芯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所以,一审判决认为:
本案中,诉争商标“雾芯”指定使用在“电子香烟、香烟过滤嘴”等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易将其理解为电子香烟里能雾化的烟液或中心位置的雾化器构件,系对所指定使用商品之功能用途或其他特点的描述,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被诉决定认定其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并无不当。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能够将其识读为商标标志的显著特征,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驳回了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一审判决是在5月33日作出的,目前尚不清楚悦刻是否已经提起了上诉。
蓝洞查询了雾芯的商标注册情况,除了34类被驳回外,其他如35、9类等34项申请均已获得了受理。
不过这个商标最多算是悦刻众多保护商标中的一个类别,悦刻最主要的商品商标悦刻、RELX都已经获得了商标权。雾芯这个词也只是没有申请到34类商标,无伤企业正常经营。
有意思的是,悦刻说自己申请雾心已经获得了注册,而且另外一家公司米米科技(国际)有限公司的“芯烟”商标均已在第34类上获准注册,根据评审一致原则,诉争商标亦应予以注册。
法院认为,商标个案具体情况不同,综合考虑情节亦不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诉争商标能够当然获得核准注册的依据。故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