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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规制电子烟重在立法

[加入收藏]               日期:2019-12-10     来源:新京报    浏览:845    评论:0    
核心提示:面对电子烟乱象,立法规范宜早不宜迟。

面对电子烟乱象,立法规范宜早不宜迟。

据新京报报道,如今暴增的电子烟品牌数量,让渠道竞争变得白热化,不乏专利侵权等现象。而市面上大量电子烟,仅以某企业标准来看,绝大部分烟油都“不合格”,存在尼古丁标示不准确、苯系物超标、醛酮类成分超标等情况;一些假冒产品甚至检测出了致癌性最强的多环芳烃。经记者对深圳多家电子烟企业走访发现,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的背后,是行业长期“野蛮生长”,国家标准缺失,官方监管失位,部分生产商对原材料缺乏管控的严峻现实。


作为新兴行业,电子烟呈现暴发式增长,成为新的投资创业风口是不争事实。据不完全统计,仅3019年前9个月,国内就有35家电子烟品牌获得了超过10亿元的融资总额,足以印证市场对电子烟的青睐。然而,从今年“3·15”晚会上对部分电子烟产品危害的曝光,到8月以来美国疑似电子烟致病致死案例出现,再到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敦促电子烟企业关闭线上销售渠道,撤回线上广告,电商平台下架电子烟产品,这些迹象似乎都在昭示着,一个野蛮生长、任意收割的时代即将终结。


法律是社会的稳压器。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电子烟的立法进程还不容乐观。在过去的两年间,电子烟行业始终在无监管、无标准、无安全评估的“三无”状态下疾驰。虽然杭州、深圳等地禁止在公共场合吸食电子烟,或开出电子烟罚单,但也仅是地方性法规而已。尽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去年以来两次就电子烟问题联合发布《通告》,做出了若干禁止性规定,但“红头文件”缺乏法律层面的刚性约束力,受益对象仅为未成年人而非普罗大众等,都决定了《通告》能发挥的作用有限。


此外,对于一个新兴行业来说,能不能生存和发展,拥有国家标准是基础和前提。虽然由上海新型烟草制品研究院、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等共同起草制定《中国电子烟国家强制标准草案》,从电子烟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要求,以及包装、标识、说明书、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立起标准,但还存在明显不足。首先,制定主体不够科学,“既卖又管”的烟草总公司制定标准,而承担控烟领导职能的国家卫健委,承担食品药品、营销广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排除在外。再者,制定过程不够公开,起草过程中并未征求行业的意见和建议,一些指标“云遮雾绕”,这些都催生和滋长乱象。


面对电子烟乱象,立法规范宜早不宜迟。有地方立法的试水经验,也有公众舆论的广泛支持,应尽快出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修缮《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国家标准”,就电子烟作出明确规范,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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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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