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敦促电子烟企业关闭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企业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该如何正确认识电子烟,又该如何对其进行监管,将其纳入规范有序的发展框架中?新京报记者为此专访了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姜垣,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城市治理与立法研究院副院长、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方洁。
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姜垣。受访者供图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城市治理与立法研究院副院长、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方洁。 受访者供图
有些青少年因电子烟走上吸烟之路
新京报:我国电子烟的发展有哪些特征?
姜垣:全世界90%的电子烟是中国生产的,但我国却没有开展相关的研究,对电子烟的安全性、有效性缺乏独立评估,只能参照国际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的评估。
方洁:电子烟最初问世是作为烟草的一种替代品,定位于具有治疗功能和矫正功能的戒烟产品,但发展到现在,随着越来越多资本的介入,电子烟的类型愈发多样化,并形成了一些未必符合实际情况的宣传,消费者对电子烟的实际功能,以及可能产生的正负后果的认识,目前是信息不对称的。
在电子烟的立法上,我国目前还只有地方立法,南宁、杭州、深圳和秦皇岛等地开始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来监管电子烟的使用,但还没有针对电子烟的上位法。
新京报:如何评价电子烟的危害性?
方洁:世界卫生组织经过长期科学性的实验和分析得出过一些结论,认为尼古丁是具有成瘾性的,虽然本身并不致癌,但可能会起到肿瘤诱发物的作用。比如,可能参与恶性疾病和神经退化的生物过程;胎儿和青少年如果接触尼古丁,可能会对大脑发育造成长期的不良后果,可能导致学习障碍和焦虑症等等。
姜垣: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对电子烟的毒性是这么界定的,电子烟是低毒的,比烟雾中含有7000多种化学物质的烟草危险性要低。但它绝不是安全的,因为电子烟排出的二手气溶胶中含有很多有害化合物,像丙三醇、甲醛、重金属,很多是致癌物质。
电子烟的危害在国内还存在较大争议,又缺乏研究证明,所以应该尽快给电子烟的危害性做一个评估,交由第三方来完成。
新京报:如何看待一些商家宣传的电子烟的“戒烟”功效?
方洁: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电子烟最初问世确实是作为戒烟工具,但据我目前收集到的信息,世界卫生组织并不建议将电子烟作为戒烟的辅助工具,并建议吸烟者使用已被证实有效的戒烟方法。
虽然有一部分人主张说电子烟具有戒烟功效,但也有研究报告显示,电子烟也是戒烟的障碍。比如,有一些人可能同时吸食电子烟和传统的卷烟。还有就是青少年可能会因为一些宣传而开始吸食电子烟,从而走上吸烟之路。
“把有害行为先管控起来”
新京报:应该由什么部门来监管电子烟?
姜垣:我希望是由一个中立机构比如国家食药监局来监管电子烟,而不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美国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监管电子烟,英国也是类似部门来对电子烟的准入实施监管。
方洁:确定由什么部门来监管,需要先对电子烟的性质做一个界定。如果界定电子烟就是烟草,或者说类似烟草的一种产品,那么电子烟就可能归入国家烟草行业主管部门来管理。但如果电子烟被界定为戒烟药品,或者其他性质的产品,那就可能要按照其他性质的产品来进行监管,比如食药监部门。
新京报:对电子烟立法,你有哪些建议?
方洁:首先,回避争议,把有害行为先管控起来。《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这个立法采用“实质性判断标准”,避开了电子烟到底是不是有害的争议,直接控制“吸入、呼出有害电子烟气雾”的行为,是一种比较务实、有效的立法策略。
第二,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群。目前正在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必要加入控烟相关条款,也应包括电子烟的管控。需要及时营造一个良好环境,让未成年人免受有害烟雾包括有害电子烟雾的侵害。
第三,提升立法层级,加强监管力度。3018年8月3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但这则通告只有禁止性条款,没有约束性条款。也就是说,《通告》对电子烟市场管理只具有引导性作用,而缺乏刚性规范作用。因此需要从更高位阶的立法上体现出监管力度。
当然,徒法不足以行,社会共治是有益的也是必须的。
多层次规范合作共治
新京报:现在很多厂家用各种手段推销电子烟,你认为该如何加强监管?
姜垣: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显示,电子烟有15000多种口味。有些口味超乎你的想象,比如“秋后的雪”。这些厂家生产出来的电子烟就不是为了戒烟,而是为了满足青少年的好奇心。应该严格限制电子烟的口味种类,美国就只保留烟草味和薄荷味两种口味。
还有很多商家在网上销售电子烟,中国疾控中心做的调查显示,46%吸食电子烟的人是从网上买的,只要可以网购,就很难做到向未成年人禁售。因此,实现网上禁售很重要。
新京报:在电子烟监管上有哪些国际经验?
方洁:国际上控烟措施大致有五种类型:源头限产限购、规范信息披露、禁烟和控烟、严格执法监督和惩戒、进行行为示范和引导。对电子烟管控最有力的就是从源头上进行销售管控,比如巴西、新加坡等国家都不给予电子烟销售许可。
新京报: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你如何看待这一通告的作用?
方洁:显然有积极的意义。这个通告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于3018年8月3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都有源头控制的强调督促之意,对电子烟市场管理具有指导作用。虽然二者都只是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但对电子烟的监管而言,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时间,在这个过程中,不同层次的规范可以合作发挥共治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