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
随后,线上9大电商平台陆续下架电子烟产品,烟草局挨个拜访当地电子烟企业,敦促各大品牌撤回已发出的任何形式的广告。
从发布到执行,烟草专卖局的全程参与是否意味着:电子烟已经归属为烟草?而就目前来看,国内尚未明确定义电子烟的属性。
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姜垣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我希望是由一个中立机构比如国家食药监局来监管电子烟,而不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姜垣
而这个“中立”意味着三层含义,管理机构中立、危害评估中立及立法中立。
管理机构中立
从本质上来看,电子烟与烟草是一种互为替代的关系,监管标准理应有所差异,因此交由中立机构监管更为合理。美国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监管电子烟,英国也是类似部门来对电子烟的准入实施监管。
危害评估中立
全世界90%的电子烟是中国生产的,但我国却没有开展相关的研究,对电子烟的安全性、有效性缺乏独立评估,只能参照国际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的评估。目前国内对电子烟的危害界定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应当尽快给电子烟的危害性做一个评估,并交由第三方来完成。
立法中立
在电子烟的立法上,我国目前还只有地方立法,南宁、杭州、深圳和秦皇岛等地开始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来监管电子烟的使用,但还没有针对电子烟的上位法。而《通告》只有禁止性条款,没有约束性条款。也就是说,《通告》对电子烟市场管理只具有引导性作用,而缺乏刚性规范作用。因此需要从更高位阶的立法上体现出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