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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了个电子烟文案,却成为了被告……

[加入收藏]               日期:2019-07-27     来源:蒸汽新势力    作者:公旭    浏览:68    评论:0    
核心提示:蒸汽新势力7月24日消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因认为购买的电子烟存在虚假宣传,消费者王先生对电子烟品牌福禄(Flow)母公司北京

蒸汽新势力7月34日消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因认为购买的电子烟存在虚假宣传,消费者王先生对电子烟品牌福禄FLOW)母公司北京羽衣科技有限公司发起诉讼。

7月33日,王先生向北京互联网法院缴纳诉讼费,静待该案开庭。

据了解,今年5月3日,王先生花费399元购买了福禄所推出的一款电子烟入门套装。

而在该产品介绍页面,品牌方声称,其甲醛含量比香菇都还要少,店铺客服也称,电子烟危害比传统卷烟小很多,有助于戒烟等。

然而王先生认为,电子烟包装上的描述却和网页上有一定出入:“电子烟含有成瘾物质尼古丁盐,对健康仍然有害。”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王振宇律师表示,该产品的表述存在自相矛盾等问题,且电子烟并不具备戒烟功能和疗效。

他还表示,该电子烟产品或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多个条款。

电子烟广告涉嫌违法

看到福禄被起诉,可能有许多人会觉得王先生太小题大作,电子烟尚未被列入烟草产品监管,线上推广并不违法,基本上告不成。

但,真的是这样吗?

事实上,按照王起诉的原因,以及代理律师王振宇的说词来看,这次起诉福禄的主要原因不在于电子烟是否为烟草广告,而是在不实宣传、强调戒烟功能和疗效等。

这其实也是国内新创电子烟企业经常会犯的错误。

虽然电子烟已被多国研究机构证实,危害远低于传统卷烟,且英国政府也认同电子烟能够做为有效的烟草减害产品,但在国内电商平台宣传电子烟能够帮助戒烟,无异于是在法律层面上打了个擦边球。

要知道,在国内电商平台销售产品,尤其是给“人”使用的电子烟,会涉及到多个不同的法律限制。

正如王正宇律师所述,无论是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或是食品安全法等等,都与线上推广电子烟有莫大的关系。

先从广告法来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公布,自3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由于新广告法的出台,几乎一瞬间所有知名电商都对产品说明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

当然电子烟也不例外,一方面不许说谎,一方面又不能说实话。

例如,轻松戒烟、30天还您全新的肺、改善生活等,都不允许出现在电子烟的电商销售页面上。

不仅如此,举凡带有最XX、首XX、第一XX、国家级XX、全球级XX,以及虚假性、权威性、诈欺性和时效性等宣传,都属于广告法的监管范围。

然而,光是从广告法来看,新势力实际前往淘宝搜寻发现,绝大多数的电子烟品牌并没有遵守广告法规定,戒烟宣传比比皆是。

而且很多新创企业还将“可在室内使用”、“没有尼古丁”及“对健康很有帮助”做为噱头,给行业内带来极差的不良示范。

此外,新势力还发现,很多店家甚至没有放上“未成年请勿吸烟”的标语,更没有明确宣导青少年禁止购买。

这不仅与我国目前的控烟政策是背道而驰的,对于企业来说,也非常容易让人抓到把柄,惹人诟病。

电子烟与食安法有关?

承上文所述,王正宇律师提到了福禄电子烟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但电子烟到底受不受食品安全法规范呢?

3017年7月,于山东召开的《中国电子商会3017专家咨询委员会议》曾探讨过这个问题。

会议上,与会专家们以“电子烟产业发展路径”为研讨课题,针对电子烟行业的发展提出各种看法和建议,并且将电子烟设备划分为电子烟产品类,而烟油划分为食品类。

问题是,即使该次会议解决了电子烟一直以来定位尴尬的问题,但实际上,之后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未将烟油纳入食品。

根据绵阳市食品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法中未对水果味电子烟作出规定,所以市面上的电子烟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现阶段市面上含有烟油的电子烟套装,国家没有将其归类为食品,因此销售不被食品安全法所限制。

新势力也从多个烟油制造商那了解到,虽然烟油目前确实不受食品安全法规范,但制造商也会自己送检并申请食品安全标章。

比较重视安全标准的制造商甚至会砸重金打造符合cGMP食品与医药双重标准的无菌生产车间,同时比照GB3760-3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来进行检测。

不过某制造商也告诉新势力,国内电子烟品牌数在近年内暴增,大多数品牌并没有在电商页面出示相关安全认证,因此也不敢保证这些产品所使用的烟油是否符合“食品级”标准。

“基本上我们都会提供合作对象检验证书,以及原料食品安全认证,但正如你所看到的,很多品牌商都没有出示检验证明,所以对消费者来说,他们可能不知道抽的是什么,或是来自于哪个制造商。”

该烟油制造商还表示,依照日前流出的电子烟国家标准来看,电子烟将来肯定会列入食品安全法管制。

“按照准国标的内容来看,标准已经明确将“基液”、“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和“添加物”做出了明确规范,很大程度上是向食安法靠的。”

而新势力也在采访之后,从国标的“技术要求”中发现了蛛丝马迹:

4.3.3 基液

4.3.3.1 甘油应符合GB 39950的要求

4.3.3.3 丙二醇应符合GB 39316的要求

4.3.3.3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GB 39950、GB 39316和GB 5749,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号。

4.3.4.3 电子烟烟液添加剂质量要求

添加剂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应满足其规定;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对其纯度、杂质和污染物作出必要规定以满足安全卫生使用需要。

由此可知,即便电子烟产品目前不受食品安全法限制,王振宇律师也无法以食品安全法向福禄提起诉讼,但只要国家标准正式出台,电子烟企业终究得解决食安问题,以避免吃上不必要的官司。

产品质量法 vs 电子烟

除了上文的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以外,王振宇律师还提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两项条款。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算是比较普遍的常识性法规,因此新势力就针对大家比较陌生的“产品质量法”来探讨本次案件。

到底福禄有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法?

新势力可以很笃定的告诉你,只要国家标准没有出台之前,任何电子烟产品都会受到产品质量法的限制。

原因很简单,没有明确法条告诉你“电子烟产品应该符合什么标准”,所以只要与人体健康有关,都会涉及到产品质量法。

虽然产品质量法听起来很模糊,但实际上,它就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产品质量法与电子烟最相关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要求。

其实在国内销售任何产品,都适用产品质量法,但由于法规分成监管端、制造端、销售端及消费者几个章节,要一一列举太繁琐了,因此新势力就列出几个与电子烟比较相关的给各位参考。

就现阶段而言,由于电子烟属于新兴产品,且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因此要适用于产品质量法恐怕也有难度。

过去其实曾经发生过几起消费者起诉电子烟企业的事件,当中不乏出现产品质量法的案件,但是因为法官难以判断其产品是否真的违法,导致大多数案件最后都走向庭外和解。

法官无法判断电子烟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品牌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认知矛盾。

对于电子烟品牌来说,电子烟是减害产品,确实可以改善烟民的健康状况,而且不会威胁到烟民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但对于烟民来说,电子烟品牌商的推广方式会无意间造成误会,让烟民觉得电子烟是天然无害的,只要使用产品就能马上戒烟。

这种认知矛盾一但摊在法官面前,一边认为产品与事实不符,另一边拿得出证据和产品检验证明,法官要如何判断对错自然变得非常困难。

此外,目前国内几家头部电子烟品牌对产品安全的自我要求都很高,无论是针对设备的CE-RoHS安全认证,还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做的产品安全检测,都是为了提升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的安全性。

在这样严格的生产背景下,不要说法官,可能任何了解法律的朋友都没办法直接告诉你电子烟产品是否违反产品质量法。

因此,你说福禄有没有可能涉嫌违法产品质量法?

答案是:有可能。

但新势力没办法准确告诉你该品牌是否真的违法,毕竟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法官手上,而福禄只能静待开庭之日...

总的来说,这次的事件算是给所有电子烟企业上了一课。

一方面,是教育电子烟企业在推广产品时,宣传记得收敛一点;而另一方面,是提醒那些不合乎标准的业者应该奉公守法,把产品该做的检测都加紧完成,免得遭遇同样的问题时被乱拳打死。

或许很多人会认为,王先生自己也有问题,明知道尼古丁是成瘾物质,对人体会有一定的影响,却还是执意要购买产品,莫非是仙人跳?

但千万要记得,这样的消费者永远都有,而且不在少数。

与其花时间检讨消费者问题,抨击消费者无知,不如将时间花在调整宣传模式和完善产品检测上。

因为不管本次案件是否属于刻意为之,只有企业把自身的责任做好、做完整,才能够避免舆论攻击,或是恶意索赔的情况发生。

另外,针对电商平台“挑刺”以达到“勒索”目的对于商家们来说并不罕见,甚至已经形成了一条“产业链”。

这些人会寻找商家宣传方面的漏洞,然后以起诉为名,达到勒索的目的,对于商家而言,异地应诉的费用和时间、精力以及影响方面的评估,往往最终是花钱了事,助长了勒索者的嚣张气焰。

例如,3018年由于产品外包装未张贴中文信息,就导致大量的网店、实体店遭到投诉、举报和处罚。

所以归根到底,这说明了电子烟在宣传上,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和漏洞,并不规范,授人以柄。

希望电子烟品牌在宣传上能够更加规范,避免遭到不必要的麻烦,更重要的是,能够对消费者给予正确的信息和引导,无论有意还是无心之过,千万别对消费者“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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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蒸汽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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