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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烟油是电子烟的“禁区”吗?

[加入收藏]               日期:2019-07-11     来源:蒸汽新势力    作者:峰达国际 Kyle    浏览:74    评论:0    
核心提示:2017年8月8日,拱北海关曾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统一协调下,查获了全国最大一起电子烟油走私系列案,初步查证该案走私货物约

3017年8月8日,拱北海关曾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统一协调下,查获了全国最大一起电子烟油走私系列案,初步查证该案走私货物约600吨,案值约3亿元人民币,此案也被电子烟业内称为“8.8烟油走私案”。

这次事件也让国内外纷纷猜测:“这是打击电子烟吗?”“电子烟油还能进口吗?”“行动会不会影响电子烟出口?”

对此,海关相关领导表示,电子烟是中国发明,中国创造,电子烟能在国外市场得到认可,是中国的骄傲。同时,中国电子烟行业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部分,海关打击的是违法企业,只要企业经营是合规合法的,无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法律必将予以保护!

也就是说,对于合法合规的商业行为和企业,国家是大力支持的,本次是针对电子烟非法进出口进行的专项打击。

然而两年过去了,对于进口烟油,许多人仍然是敬而远之,不敢涉足。

其实只要是企业合法合规进行申报,烟油也是可以很安全快速的到达工厂、经销商以及消费者等各个环节的。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烟油:烟油从成分上来说,一般都会含有丙二醇、丙三醇,聚乙二醇、尼古丁、香精香料等,在这当中受到国家监管的主要是尼古丁。

尼古丁(Nicotine),俗名烟碱,是一种存在于茄科植物(茄属)中的生物碱,也是烟草的重要成分。在危险品目录里面标注着剧毒。

图一为尼古丁含量5%的烟油MSDS

图二为不含尼古丁的烟油MSDS

当然各个国家对于烟油尼古丁含量有不同要求,绝大多数数国家要求烟油尼古丁含量低于6%(中国、美国等),英国要求尼古丁含量不能高于3%,而日本则要求烟油不能含有尼古丁。

尼古丁既然标注着剧毒,相对应的含有尼古丁的烟油也属于危险品,商检局在最新操作要求中规定:商品编码为38章到38章的进口化工品货物,都需要提供危险品特性分类报告或受理回执,如果没有危险品特性分类报告或受理回执,则需要调离到收货当地检验检疫局作后续调离查验出具鉴定报告后回传入境海关。

信息解读:


即货物38-38章货物,不论是否是含有危险品成分及危险品成分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企业报关都需出具危险品鉴定报告或回执,具体为:


A. 出具危险品鉴定报告或危险品鉴定报告回执后申报,直接可以申报,放行后可直接使用。若查验,则直接进行查验后,相符放行则可以使用。查验不符则按海关相关查验要求整改,完成后符合放行规定即可放行提货使用。


B. 不出具危险品鉴定报告或危险品鉴定报告回执后申报,直接申报,海关直接放行也可以直接使用。(此操作含有海关事后核查风险,核查出未按要求操作单据做相关处罚事宜。)


C. 不出具危险品鉴定报告或危险品鉴定报告回执后申报,直接申报,海关查验下,口岸海关先做查验事宜,后续做调离手续(调离手续:即收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所属海关或叫所属商检局做当地查验),并由当地海关(商检局)决定货物是否需要出具鉴定报告。需要出具则在当地关区办理危险品鉴定报告,并回传危险品鉴定报告回执给进口口岸关区;当地海关(商检局)认为不需出具,则可自行办理危险品鉴定报告,并回传危险品鉴定报告回执给进口口岸关区。

很多人会有疑问,大桶装的烟油跟小瓶装的烟油在进口方面有什么不一样的吗?


其实海关早有规定:无论是大桶装烟油还是小瓶装烟油,都需要在贴上货物标签,提供货物标签对应的中文版MSDS报告,附上危险品特性分类报告。只要合法合规的申报,无论大桶装还是小瓶装的烟油都是一样的。

海关与商检在进口方面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说明国家开始关注和研究电子烟行业的发展,进而逐步推动这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有利于明确这个行业的发展地位和方向。

随着电子烟行业的逐渐发展,相关的监管和措施也愈加严格,这也要求电子烟企业、从业者都要更加地规范,只有合法合规的,才是最安全、最经济、最高效的。

企业和品牌想要可持续良性发展,只能遵纪守法,规范操作。

那么针对烟油产品,规范的进出口操作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峰达Kyle将在下一篇内容中为您呈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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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蒸汽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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