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版《控烟条例》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控烟范畴。
新版《控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
此外,在烟草制品的定义上,新版《控烟条例》也明确,“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电子烟,是指汽化并向使用者的肺部输送由尼古丁(或者无尼古丁)、丙二醇和其他化学物质组成的混合物的一种装置。”
除了将电子烟纳入“控烟”外,在禁烟区域上,新版《控烟条例》也有所加码。
在室外禁烟场所上,修订后的《控烟条例》将七类禁烟场所增加至九类。其中,公共交通运输站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5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列入“禁烟区”,这也意味着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地铁、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将全面禁烟。
此外,学校、公园、医疗卫生机构、公园、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也纳入“禁烟区”。
与此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制品的影响,新版《控烟条例》也要求“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50米范围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