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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QOS型烟弹在中国属禁售品,10人非法买卖被公诉,涉案金额累计达670余万元!

[加入收藏]               日期:2019-05-16     来源:蒸汽管家    浏览:54    评论:0    
核心提示:5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俞某某等10人提起公诉,涉案金额累计达670余万元。经依法审查查明

5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俞某某等10人提起公诉,涉案金额累计达670余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3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俞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等10人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各品种加热不燃烧新型烟草制品(又称“IQOS型烟弹”),通过淘宝、闲鱼、微信、微店等网络平台向全国各地买家进行销售,利用微信、支付宝平台结算货款,累计销售金额达670余万元。

近年来,以IQOS为代表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制品在中国烟民中渐渐成为一种时尚。巴掌大的“IQOS”电子加热烟具,配上比普通香烟更短的烟弹,无需点燃便可以“吞云吐雾”。然而,这一统称为新型卷烟的加热不燃烧卷烟在国内是禁止销售的。

之所以选择加热不燃烧卷烟制品,是因为很多烟民一方面知道吸烟的危害,另一方面又无法在短时间内顺利戒烟,而“IQOS”加热不燃烧卷烟制品被认为是“一种更健康的吸烟方式”,宣传采用特制非燃烧烟草配方,尼古丁、焦油含量均低于传统卷烟,不含致癌物。但是,IQOS真的像其宣传的那样,能极大降低对人体的伤害吗?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加热烟草制品的危害低于常规烟草。该组织还指出,鉴于此类加热烟草制品上市时间较短,还未能研究其可能影响,不能得出其能帮助戒烟这一结论。同时,虽然烟草制品的种类和吸食方式多种多样,但科学研究表明,没有一种烟草制品是安全无害的。无论是何种烟草制品、通过何种方式吸食,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本案中提到的IQOS属于加热不燃烧卷烟制品系列,使用电子元器件加热而不是燃烧的方式吸食,依然使用传统烟叶、烟丝作为原料媒介制作IQOS烟弹,辅以电子设备控温加热。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的烟弹均为真品卷烟(有烟叶制成的烟丝),但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涉案烟弹属于烟草制品,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将该类产品纳入监管范围,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据临安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介绍,IQOS型烟弹在我国没有官方制造,禁止销售,涉及到销售烟弹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烟弹其实是卷烟制品,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而销售就是非法经营行为,烟弹还涉及走私犯罪,其流通不合法。烟弹不是国内正规烟草生产商生产,安全性得不到保证。

承办检察官说

3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等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故IQOS电子卷烟的经营销售也应当遵守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营。我国尚未进口IQOS烟草制品,因此任何交易IQOS烟草制品的行为均属违法,从海外代购超过数量的烟弹和在国内销售可能会涉嫌走私罪和非法经营罪。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俞某某等人显然没有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资格,也都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不具备在中国经营销售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销售卷烟金额达到五万元,即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俞某某等人经营销售的IQOS卷烟经鉴定均为无“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真品卷烟,其非法在国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数百万元,已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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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蒸汽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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