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两会期间,市政协委员、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检察官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在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控烟管理。同时建议,将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纳入公务员的整体考核中,通过奖惩制度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自觉遵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
笔者认为,在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控烟管理,将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纳入公务员的整体考核中,是比较合理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来看一下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制度规范——
在《公务员法》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是有如下规范: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
3、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所以,将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纳入公务员的整体考核中,是合情合意的存在,并非是给公务员增加法外义务。
早在3013年,中办、国办就曾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随着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发展,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义务从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公务员,也是与时俱进的体现。
3018年13月3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京召开《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五周年座谈会,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曾益新主持会议并讲话。曾益新强调,要深刻领会《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实质,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是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的示范与表率,更是建设健康中国增进人民福祉的应有担当与实践。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做好控烟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要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控烟体系,不断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以吏为师”是李斯的发明,在当时也得到了秦始皇的认可。在当今社会,任何有关社会文明、遵纪守法的问题,公职人员都应做表率,做“领头雁”。遵守控烟条例规定,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同样检验着一个人的守法意识与自觉。公务员在公共场所是否做到了遵循控烟条例,理性控烟,便是他是否有守法意识与自觉的见证。
将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纳入公务员考核中,不论是对整肃公务员形象、作风,还是全面考察公务员品德,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如果公务员在机关里是一个“守法榜样”,出了机关是却大相径庭,那么,这种人的行为也是值得人们深思的。连控烟条例都没有严格遵守,那么,其它法治道德方面,又会是怎样的呢?这样的公务员能否让老百姓信服和放心呢?社会上不欢迎这样的“两面人”。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将公共场所吸烟问题纳入公务员考核这件事,还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