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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获刑】公安部督办私销电子烟大案

[加入收藏]               日期:2019-02-20     来源:烟草店商    浏览:53    评论:0    
核心提示:“电子烟”在新闻里和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引人注目的同时,也伴随更多争议。有人认为这是时尚潮流,也有人把它当作传统香烟的替代品,甚至称作“戒烟工具”。近日,东海县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的刑事案件,让这种所谓的“新时尚”“新潮流”染上了更多的争议色彩。此案中,11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电子烟产品,分别获刑。

电子烟”在新闻里和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引人注目的同时,也伴随更多争议。有人认为这是时尚潮流,也有人把它当作传统香烟的替代品,甚至称作“戒烟工具”。近日,东海县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的刑事案件,让这种所谓的“新时尚”“新潮流”染上了更多的争议色彩。此案中,11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电子烟产品,分别获刑。

微信非法销售网遍布全国

东海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桃、王某、付某娟等人自3017年10月至3018年4月间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从李某启、张某等人手中购买万宝路、百乐门、HEETS、FIIT等品牌的加热非燃烧卷烟(电子烟),并通过微信向刘某玲、吴某亮、李某升等人销售,同时,吴某亮、李某升也从他人处购买电子烟向王某桃等人销售(相互倒卖)。经法庭认定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7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桃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此案曾于去年8月被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列为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非法销售网络遍布全国,涉案的人数众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此次东海县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所涉人员和数额只是这起特大案件中的一部分。

据连云港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介绍,这种电子烟,俗称“烟弹”,都是从国外进口,但未经国家批准,其虽然不燃烧,但尼古丁、焦油等有害物质依然对人体有较大危害,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控的烟草制品。

东海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桃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王某桃、吴某亮等被分别判处7年6个月至5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15万元到7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付某娟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3万元。

虽非烟草也属专营专卖

“在庭审当中,这种‘电子烟’是不是烟草制品,受不受国家烟草专营制度的约束是公诉方和辩护人争论的焦点。”审理此案的东海县法院法官严正兵说,“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主要是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含这种电子烟。法庭认为,涉案的加热不燃烧卷烟(烟弹)填充物是由烟叶制成,本身就是烟草制品,并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属于烟草专卖品。这种电子烟产品实际上也是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控的商品,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买卖。”

事实上,这种电子烟属不属于烟草,也是侦查机关在前期侦办此案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之一。据侦办此案的东海警方介绍,侦办初期,警方对此也不了解,公检法部门在一起开了联席会,经过讨论、分析,包括烟草部门的一些鉴定,后来达成了共识,认为电子烟虽然是国外的,但它也是真烟,而涉案人员都没有卷烟零售经营许可证,所以它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产品。

由于众多被告人都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如何固定证据,成了摆在侦查机关面前的另一个难题。“因为他们之间大多都没有见面,互相也不认识,主要是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和快递发货,有的时候警方只是掌握一个微信号。涉案人员的构成也很复杂,天南海北,包括新疆、黑龙江、广东、重庆、天津等多个省市。”办案民警介绍,“我们抓获了十几个人,通过大量调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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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草店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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