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修订《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禁止进口、制造、贩卖、分发和宣传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产品和草本烟。条例草案今日刊宪,本月30日提交特区立法会首读和二读。
《3019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建议禁止另类吸烟产品,包括经设计用作零件或配件的物件进口,范围包括当作包裹或货物运入,或由旅客携带入境;但过境物品、航空转运货物、过境人士可获豁免。
修例建议禁止为制造、售卖或分发目的而管有另类吸烟产品;在禁止吸烟区内启动及使用另类吸烟产品也被禁止;但出口则不会被禁,让销售商可输出产品,清理存货。在罚则方面,在禁止吸烟区使用吸烟产品的定额罚款为1500港元,或遵循简易程序判罚5000港元;宣传有关产品可判处第五级罚款,持续违法每日另加罚款1500港元。
进口、制造、售卖、为某些目的而分发或管有,或以某些方式推广吸烟产品,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第五级罚款和监禁六个月。
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表示,有关禁令于条例草案获通过并刊宪后六个月实施;条例实施初期会采较宽松方式处理自愿交出携有另类吸烟产品的访港旅客。
(资料来源:人民网,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