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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由于非法经营“电子烟”而获刑!却不知道什么才是“电子烟”!

[加入收藏]               日期:2019-02-18     来源:蒸汽新势力    作者:Mr.焦    浏览:63    评论:0    
核心提示:2019年2月3日,家家都沉浸在农历新年的欢乐气氛中,在浓厚的喜庆氛围下准备迎接除夕的来临。而就在除夕的前一天,一则关于“电子烟”的新闻再一次出现在主流媒体上,透过收音机传递给了全国听众,这一次是与“非法经营电子烟”有关。

3019年3月3日,家家都沉浸在农历新年的欢乐气氛中,在浓厚的喜庆氛围下准备迎接除夕的来临。

而就在除夕的前一天,一则关于“电子烟”的新闻再一次出现在主流媒体上,透过收音机传递给了全国听众,这一次是与“非法经营电子烟”有关。

以下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网”新闻原稿原文摘录:

原标题:《公安部挂牌督办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案 多名被告获刑》

央广网北京3月3日消息(记者景明 通讯员李健)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电子烟”在新闻里和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引人注目,也伴随更多争议,有人认为这是时尚潮流,也有人把它当作传统香烟的替代品,甚至称作“戒烟工具”。

3019年1月35号,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电子烟的刑事案件,让这种所谓的“新时尚”“新潮流”染上了更多的争议色彩。

东海县法院判处的这起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电子烟产品,分别获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法院判处的这起案件,因为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案的人数众多,此前曾被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列为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

东海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些被告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主审此案的法官严正兵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自3017年10月至3018年4月间,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从他人手中购买万宝路、百乐门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目前庭审查明涉案经营数额为473万多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严正兵表示,在庭审当中,公诉方和辩护人争论的焦点,就是这种“电子烟”是不是烟草制品,受不受国家烟草专营制度的约束:

他们(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主要是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含这种电子烟。法庭认为,涉案的加热不燃烧卷烟(烟弹)填充物是由烟叶制成,本身就是烟草制品,并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属于烟草专卖品。

要弄清这种电子烟产品实际上也是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控的商品,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买卖。

事实上,这种电子烟属不属于烟草,也是侦查机关在前期侦办此案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之一。

侦办此案的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公安局民警汤亮说:

说实话,我们是初期也不了解,我们公检法在一起开了联席会,也都是在讨论、分析,包括烟草部门的一些鉴定,后来大家达成共识了,电子烟虽然他们是国外的烟也是真烟,但是他们的这些人都没有卷烟零售经营许可证,也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产品。

由于这些被告人都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如何固定证据,成了摆在侦查机关面前的另一个难题:

因为他们好多都是没有见面,主要是微信支付宝转款和快递发货。他们好多人之间互相也不认识。因为你有的时候只是掌握一个微信号;第二的话人员的构成也很复杂,天南海北,这个案件有在新疆、有在黑龙江,也有在深圳,我们都抓住了好多嫌疑人,包括重庆、天津,十几个省市。

最近半年以来,类似的电子烟刑事案件,在多地都有出现。从去年九月以来,陆续有上海、新疆、山东、黑龙江等多个省份的司法机关依法查办此类案件。在不少吸烟群体眼中,买卖、使用这种电子烟,仿佛代表了一种新的时尚。那么,这种被称为“健康选择”的电子烟,到底是不是比传统的燃烧式香烟要健康呢?

北京市控烟协会的会长张建枢表示,控烟部门内部有争论,但总体上的观点基本一致,那就是,它会危害人体健康:

它对人体是肯定有害的,这一点是明确的。但是它的危害是不是比传统的卷烟少?能少多少?这现在还没有严格的数据来支撑,但是已经有41个国家和地区明确禁止电子烟的促销、广告宣传,不允许在公共场合吸食。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的资料提醒,目前针对加热非燃烧烟草制品的研究不多。但任何烟草产品都有毒有害,对身体健康的长期影响不容忽视,切莫随便尝试。也有控烟人士担心,即便加热式电子烟对原本吸烟的人来说危害相对较小,但厂商宣传安全无害,可能吸引一些原本不吸烟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开始尝试,成为新的烟民。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电子烟并不属于认可的戒烟方法。

东海县法院法官严正兵建议,使用电子烟的群众,应该认识到,这种电子烟的危害未必比传统卷烟小。而买卖这种电子烟,则不仅涉嫌违法,甚至有可能招来刑罚:

这种电子烟都来自国外进口,如果经营或消费这种走私的电子烟产品,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对自身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非法经营电子烟,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本案的被告王某某等人就是例证,在此建议广大群众不要被“电子烟”不燃烧的迷雾所蒙骗,非法买卖或消费这种电子烟,不仅对自身产生危害,还会因非法经营构成犯罪。奉劝有关经营电子烟的商户远离电子烟产品,以免害人害己。

听完新闻内容,笔者感触颇多,听到标题时还以为是电子烟又发生了丑闻,结果通篇听完之后才明白,这次又双叒叕是电子烟替“加热不燃烧”背了黑锅。

虽然笔者听懂了这次惹祸的是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烟弹,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又有几个人能分清二者之间的区别呢?

笔者希望这次将“加热不燃烧”与“电子烟”混为一谈只是单纯的无心之过,并非有意为之,不然的话,对于电子烟所造成的公众舆论影响将非常之大,因为除了从业者和电子烟用户之外,普通人无法分清具体的产品分类,只知道“电子烟有害!卖电子烟都被判刑了”。

同时,笔者也希望我国能够出台相关的标准和措施,将“加热不燃烧”等“新型烟草”制品与“电子烟”产品明确区分,或者电子烟全面更名为“蒸汽烟”,因为在目前的形势下,各种新产品不断涌现,“电子烟”三个字已经成为了多种不同类型产品的统称,如果不加以细分化,不仅不利于之后在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同时,以后真正的“电子烟”还将背上更多的“锅”。

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网 图片来源: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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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蒸汽新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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