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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挂牌督办 私自销售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会有哪些风险?

[加入收藏]               日期:2019-02-12     来源:中国之声    浏览:25    评论:0    
核心提示: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月25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刑事案件,让这种所谓的“新时尚”“新潮流”染上了更多的争议色彩。海东县法院判处的这起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月35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刑事案件,让这种所谓的“新时尚”“新潮流”染上了更多的争议色彩。海东县法院判处的这起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涉案“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仍属于烟草专卖品 网络销售非法经营网遍布全国

东海县法院判处的这起案件,因为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案的人数众多,此前曾被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列为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东海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些被告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主审此案的法官严正兵说:“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等11人自3017年10月至3018年4月间,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从他人手中购买万宝路、百乐门等品牌的烟弹,并通过微信进行销售,目前庭审查明涉案经营数额为473万多元。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江桃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严正兵表示,在庭审当中,公诉方和辩护人争论的焦点,就是这种“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是不是烟草制品,受不受国家烟草专营制度的约束:“他们(辩护人)提出的理由主要是因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含这种新型烟草制品。法庭认为,涉案的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烟弹的填充物是由烟叶制成,本身就是烟草制品,并没有改变烟草的本质属性,属于烟草专卖品。要弄清这种产品实际上也是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控的商品,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买卖。”

事实上,这种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属不属于烟草,也是侦查机关在前期侦办此案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之一。侦办此案的江苏东海县公安局民警汤亮说:“说实话,我们是初期也不了解,我们公检法在一起开了联席会,也都是在讨论、分析,包括烟草部门的一些鉴定,后来大家达成共识了,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虽然他们是国外的烟也是真烟,但是他们的这些人都没有卷烟零售经营许可证,也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产品。

小贴士

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比如菲莫国际的IQOS)一般都包括烟具和烟弹——烟具是电子设备,可以归为消费品或者电子品类;加热的是烟弹,烟弹内含有真正的烟叶,也就含有尼古丁,属于专卖范畴。

由于这些被告人都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如何固定证据,成了摆在侦查机关面前的另一个难题:“因为他们好多都是没有见面,主要是微信支付宝转款和快递发货。他们好多人之间互相也不认识。因为你有的时候只是掌握一个微信号;第二的话人员的构成也很复杂,天南海北,这个案件有在新疆、有在黑龙江,也有在深圳,我们都抓住了好多召集人,包括重庆、天津,十几个省市。”

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并非吸烟群体的“健康选择” 经营或消费走私产品将构成犯罪

最近半年以来,类似的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等新型烟草制品的刑事案件,在多地都有出现。从去年九月以来,陆续有上海、新疆、山东、黑龙江等多个省份的司法机关依法查办此类案件。在不少吸烟群体眼中,买卖、使用这种新型烟草制品,仿佛代表了一种新的时尚。但是使用新型烟草制品的群众,也应该认识到,涉案这种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危害未必比传统卷烟小。而买卖这种烟草制品,则不仅涉嫌违法,甚至有可能招来刑罚,东海县法院法官严正兵建议:“这种烟草制品都来自国外进口,如果经营或消费这种走私的这种产品,不仅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对自身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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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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