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嘉定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对一家提供试吸服务的电子烟售卖点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嘉定开出的全区首例电子烟罚单。
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电子烟售卖点在柜台上设置有供顾客试吸的电子烟杆、烟弹及一次性烟嘴等烟具,其行为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中“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有义务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的相关规定。
嘉定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科长杨浩介绍,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电子烟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烟场所吸烟(包括电子烟)。
“所有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同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不提供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杨浩补充说道。
通过现场宣传和教育,被处罚的场所负责人认识到错误,当场撤除了电子烟试吸相关器具,承诺严格遵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履行控烟禁烟义务。
下阶段,嘉定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将继续加强公共场所控烟执法力度,针对问题顽固场所加强日常监督频次,同时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市民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包括电子烟),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法规速递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