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包装,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等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以下称套装)。
第三条电子烟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及套装数量统计均以“个”“万个”“亿个”为基本计量单位。
第四条电子烟产品零售、批发环节最小包装单元为盒,出厂环节最小包装单元为箱。不同产品禁止共用同一包装单元,套装内烟弹应为同一产品。单盒烟弹应内含1—3个烟弹,单盒烟具应内含1个烟具,单盒一次性电子烟应内含1个一次性电子烟,单盒套装应内含1个烟具及1—3个烟弹。单箱烟弹及一次性电子烟应采用50盒、100盒、200盒三种包装规格,单箱烟具及套装应采用20盒、50盒、100盒三种包装规格。
第五条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应标注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二维码标签。
第六条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标识的警语、注册商标、烟碱含量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等信息外,电子烟产品盒包装还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内含产品规格数量、电池容量(如有)、客服电话等信息。箱包装应标注产品信息、企业信息、内含产品规格数量、箱体尺寸(长×宽×高)等信息。
第七条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在盒、箱包装上标注“仅限中国境内销售”字样。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要求,并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第八条其他形态电子烟产品包装规格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