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烟草)典型案例(第一批)
预防未成年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安徽省芜湖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积极主动作为,聚焦民生关心、百姓关切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强化责任担当,查办了一批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案件,筑牢了烟草(含电子烟)市场监管防线,全力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安全。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件发布如下:
一、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仓储服务部无证经营电子烟案
1.案情简介
2023年2月8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区烟草专卖局、区公安局、区教育局对“繁昌区某仓储服务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电子烟,包括电子烟vent(15mL)一次性电子雾化器23个,电子烟WDG(迷你杯mini cup)一次性电子雾化器1个,共计24个电子烟产品,店内未悬挂相应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人民币1260元。
2.案例评析
该案件为开展电子烟专项行动以来第一起“无证经营电子烟”违法案件,2022年5月1日起《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电子烟与普通香烟同样纳入《烟草专卖法》进行监管,解决了相关电子烟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礼品回收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1.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南陵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该局同日即对当事人销售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卷烟回收业务,低买高卖进行销售赚取差价,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案卷烟货值金额为19935元。经鉴定,涉案卷烟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13885元。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2.罚款18000元。
2.案例评析
在开展电子烟专项整治中聚焦校园周边,立足市场监管职责,高度关注校园周边经营烟、酒、食品、儿童玩具等产品,严厉打击可能侵害青少年成长的违法行为。该案中当事人不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而且销售的卷烟中有部分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严重扰乱了烟草专卖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警示经营者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杂店无证经营烟草案
1.案情简介
2023年2月6日,南陵县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对某日杂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1月从周边商店陆续购进11个品种,共计20条卷烟用于销售,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共售出1.4条卷烟。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玖佰陆拾伍元(¥965元)。
2.案例评析
本案件的成功办理,进一步明确了部门间的职责边界,畅通了部门间的协作渠道,拓展了执法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切实维护好本地区电子烟以及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打下了良好基础。
四、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市某电子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案
1.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无为市某电子店涉嫌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经查,“Y00Z”电子店注册主体为无为市某电子店。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9月29日两次向无为市某中学学生出售电子烟。购买人员在购烟时候其年龄还未满18周岁,当事人未核实购买人员身份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移交烟草专卖部门处理。
2.案例评析
在这起案件中,无为市局主动出击,迅速摸排,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按照责权明确、衔接有序、立行畅通原则,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初步形成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顺畅的工作格局。
五、三山经开区查办某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草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20日,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对三山经济开发区某便利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烟草制品期间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查获黄山(国宾迎客松)硬19条、黄山(印象一品)硬15条、云烟(珍品)软3条、芙蓉王(黄)硬2条,共计39条卷烟。该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认定涉案卷烟价格共计人民币6570元。2022年12月22日,三山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附件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314元。
二、案例评析
该案发生在较为偏僻的农村地区,当事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以有温度的普法形式,增强了当事人对烟草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认识到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处罚与教育相得益彰。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