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 记者梁明)近日,有媒体报道,在云南、河南、北京等地的某些电子烟门店,有消费者能购买到一次性果味电子烟“奶茶杯”,但是部分人声称在使用后有胸闷气短的症状,进而向商家索赔,这一现象引发业内关注。某电子烟店店主者表示,一位消费者在店内购买了总价1000多元的 “奶茶杯”电子烟。隔日,该消费者便携带消费凭证找上门来,声称抽完“奶茶杯”后出现身体不适,在联系厂家无果后,认定店主出售三无产品,要求门店进行10倍赔偿。该消费者称,已拍下了门店的营业执照和烟草零售许可证,准备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店主最终只能以对方要求的金额私了。
无独有偶,早前还有多家媒体报道显示,有些电子烟烟民还经常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兜售这类“奶茶杯”、“可乐罐”、“星球杯”之类的一次性电子烟。有卖家表示,这些电子烟配有充电口,方便消费者多次使用。然而,这些电子烟外包装都为外语介绍,未见中文标识,且未注明生产厂商名称、地址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应为“三无”产品。
正规店家:不会违规卖果味电子烟
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禁止电子烟烟弹销售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这也意味着水果味电子烟严禁销售。上述“奶茶杯”等带有多种风味的调味电子烟,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且生产方可能涉嫌无电子烟生产资质。
记者就此走访了北京某品牌电子烟店。店主表示,自从去年新规出来后就不卖果味电子烟了。而对于有些店铺卖“奶茶杯”电子烟,他表示偶有所闻,但他又表示,不排除有些商家为了高额利润冒险售卖,不过正规的店家是肯定不会违规卖这些产品的,“如果被人举报,我们会受到处罚不说,自己的招牌就毁了,可能以后生意都不好做了。其实消费者有需求,还是来正规的品牌店购买合规电子烟。”
律师:消费者购买“三无”电子烟有权进行索赔
就有人私下售卖“奶茶杯”等果味电子烟情况,记者也采访了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娜娜。
她表示,这种行为已经违反我国《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媒体报道中提到的店家被消费者提出高额索赔的问题,她认为店家已经同意并且支付了消费者的索赔属于自愿行为。对于已经支付的索赔,无论索赔的消费者是什么身份,均属自愿行为。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店家违规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电子烟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娜娜还称,违规生产和销售果味“三无”电子烟的企业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零售业务,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涉及电子烟相关的词汇进行屏蔽,对违规账号采取封停、限制等措施。若平台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可能会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此外,涉及刑事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她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证生产、批发、经营、零售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2022年10月1日以后,电子烟已被纳入专卖物品范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也适用于无证生产、批发、经营、零售电子烟行为。
消费者购买“三无”电子烟危害大
事实上,这类“三无”电子烟潜藏的安全隐患不可被忽视。《电子烟管理办法》中强调,“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而“三无”电子烟却缺乏生产标准等安全标识。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后,一些电子烟厂商无法再生产面向国内消费者的产品,又看到有消费者存在对果味电子烟的需求,为了利润采用便宜的(原料),打上“外贸产品”的幌子继续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有的“三无”电子烟外壳上并没有写明烟油的主要成分。消费者不清楚这些具有多种口感的电子烟其中都有什么成分。卖这种三无”电子烟不仅会扰乱烟草市场秩序,同时还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其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显而易见。
化身为“奶茶杯”的果味电子烟,外表上充满隐蔽性和诱惑性,来路不明、质量不过关,添加成分也不明,烟油的安全性无保障。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好奇心强,很容易受到诱惑而尝鲜,上瘾后则会持续购买,最终造成危害。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售卖“三无”电子烟等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查严惩。从销售环节、生产环节全方位加强监管,打击非法生产的小作坊,让商家合法诚信经营,让“三无”电子烟再无市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