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MASKKING”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受“李总”向其购买印有该商标字样的电子烟订单,并向他人定制印有该商标字样的包装套装,在其工厂处生产上述订单产品。
被告人陈某于同年3月3日将其生产完成的印有“MASKKING”商标字样的第一批电子烟共17600支,以每支9.9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总”并结清货款,销售金额合共人民币174240元。
同年3月11日,新兴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的工厂处将其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到陈某准备销售给“李总”的印有“MASKKING”商标字样的电子烟成品9348支。
综上,被告人陈某生产印有“MASKKING”商标字样的电子烟成品合共26948支,非法经营数额合共人民币266785.20元。
另外,公安机关在现场还扣押到电子烟半成品4444支、用于生产电子烟的工具及材料等。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刑法规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扣押到的电子烟成品及半成品、用于生产电子烟的工具及材料。
法官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各种代加工厂代为加工产品的商业行为普遍存在,其中就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为牟私利,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私自接单生产印有他人注册商标的电子烟,非法经营数额合共人民币266785.20元,已经达到25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涉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具有很大的现实警示意义,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客体无形性的特质(即客体是智力成果,较为抽象化),一般群众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知识较为薄弱,所以会存在较多知识产权纠纷的盲区,不了解何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典型的知识产权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分别涉及作品创作、发明专利和注册商标等。通俗举例:你不能随意将他人未发表的文学作品公布于众或修改,会侵犯他人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修改权;你不能将你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用于个人牟利,因为此乃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是属于单位的;又如本案,此种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电子烟注册商标印在自己生产的电子烟上,已构成犯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需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在此呼吁社会各界,在从事涉知识产权行业时,要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慎重处理相关问题,可以通过上网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来了解情况、评估风险,切忌“想当然合法”和侥幸的思想,以此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也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涉及民事纠纷甚至触碰刑事犯罪红线。
供稿:新兴县人民法院 温德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