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这个问题是全国5万多个店主非常关心的。毕竟,大量电子烟零售可能通过快递实现。
电子烟寄递限量(征求意见稿)
(电子烟快递限量细则意见稿已经出来)
那么这个“细则”意见稿到底如何?有什么细则点?
在这里讲一下,这仅仅是意见稿,按照要求是截止10月30日停止征求,估计之后必定还有一个正规文件下发,这也代表随着10月正式电子烟办法实施后,各种配套细则都将逐步完善。基本上也落定了电子烟办法中的“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这条要求。
仔细看了下,寄递限量“细则”要点如下:
1、一天只能寄送“一件”。
按照细则意见征求提出,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不准多件寄递。
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烟弹是一件,烟具也是一件,或者组合套装为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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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一天一件)
2、限量寄送,烟弹一次不能超过6颗。
办法细则提出了,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烟具2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烟弹一次是6颗封顶一天一次,烟具是2个,套装是6个,还特别强调,烟液不能过12ml。
3、烟油一次不能过12ml。
办法明确了,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4、如果是评审寄送,超量的必须要开具证明。
细则提到了,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需提供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凭证。
5、批发和零售、厂家和批发的交易,另有规定。
细则还特别指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双方之间运输配送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这个细则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也预示不久的将来,电子烟寄送快递,将有明确的规定!而如果一次性大量寄送电子烟的,特别是零售客,囤货的,似乎未来也将不可行。也告知一点,禁止私自售卖大量的电子烟产品,以后店主在寄电子烟的时候也要注意数量了。
比起快递,携带的规定,则数量不同。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指出,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150个,烟具不得超过1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15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300ml。
下面是意见稿《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寄递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烟具2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
二、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三、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不准多件寄递。
四、对因技术审评、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需提供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凭证。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双方之间运输配送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