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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更新零售布局,电子烟门店距离不小于500米
2022-07-31  浏览:690

7月27日,安徽阜阳发布新修订的《阜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第八条零售点布局模式分为距离调控、总量调控和“区域+距离”调控三种,其中第三种模式提到主要经营电子烟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经营预包装食品无关的经营场所,零售点间距离不小于500米。

全文如下:

《阜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7月25日印发生效,现将已生效的《阜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阜烟法<2022>8号)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法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阜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阜阳市辖区范围内,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布局规划。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以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存车处、车库、活动板房、集装箱式房屋、公厕、楼道隔断、门岗室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住宅小区内,除小区内部商业用房以外的其他场所;

(四)基于安全因素,经营化工、燃油、油漆、鞭炮、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经营场所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六)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儿童游乐场、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七)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卫生机构、门店内部;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设备经营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持证人因经营主体发生改变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零售点布局模式分为距离调控、总量调控和“区域+距离”调控三种,并按下列规定布局:

(一)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集镇街道等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地域。

 1.城市街道:阜阳市及各县主城区范围内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2.集镇街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二)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且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1.农村聚居区、自然村,100户以下设置1 个,每超过100 户可增设1 个,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2.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一楼商业用房的零售点按居民户数予以设置, 100户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00 户可增设1 个,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小区一层面向街道、外部经营的门面,仍按城市街道50米距离标准设置零售点。

3.商业办公楼按一幢一证配置零售点,须在一楼经营。

4.各类城市综合体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商铺总数的2%,最多不超过5个,须在一楼经营,内部零售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

5.各高速公路服务区根据实际情况,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6.大专院校、大型厂矿内500人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

7.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全封闭机构可按单位需求设置零售点,原则上每个单位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三)“区域+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以下特殊区域或场所。

1.旅游风景区、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对内经营的零售点,以旅客流量作为零售点总量配置的测算依据,最多不超过5个。

2.专业性市场的一楼商业用房的零售点,按总数的2%进行设置,间距不少于100米。

3.主要经营文具用品、未成年人用品、玩具、游戏厅、网吧网咖、棋牌室、台球室、美容美发、洗涤护理、按摩健身、花卉水果、足浴保健、小饭店(餐馆)、农资种子、畜牧养殖、兽医饲料、文化体育、传真打印、彩票销售、汽车美容、汽车租赁、汽车销售、运输信息、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服装制售、鞋帽包店、家纺、家私家电、房屋中介、寄卖典当、寄递配送、祭祀用品、电子烟、电子产品、茶室、奶茶水饮、卤菜酱菜、干货炒货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经营预包装食品业务无关的经营场所,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

4.宾馆、酒店、歌吧、茶楼、洗浴中心、KTV、咖啡厅、酒吧等有独立售卖区域的娱乐服务场所,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0米。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一)已持有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以及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持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个体)经营,利用自有房产(含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本省范围内可享受一次办证倾斜政策。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

(三)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本省范围内,可享受一次办证倾斜政策。

(四)以经营副食品为主,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卖场。

(五)城区200平方米以上、集镇300平方米以上,经营副食品为主业的超市。

(六)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50米(可通行距离)以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零售点,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清理工作,原持证人本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享受一次办证倾斜政策。

(七)专门从事雪茄烟经营的商店。

(八)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有独立售卖区域的娱乐服务场所(饭店、宾馆、酒店、洗浴、茶楼、KTV、咖啡厅、酒吧等),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四章 认定条件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中“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道路黄(白)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CM为测量点。商场、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间距测量时,其他类和娱乐服务类业态不作为最近零售点参照物,以距离最近的商场、超市、烟酒商店、便利店、食杂店作为参照物。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指自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指供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边门、侧门、消防通道。中小学、幼儿园与经营场所间距离的测量,以最近两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测量方法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第十二本办法中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指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商业办公楼”,指位于城市商务区,用于出租给企业和个人从事商业活动或办公的楼房。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便利店”,指以开架自选销售小容量应急性的食品、日用小百货等,以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服务时间一般在16小时以上,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指建筑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且与住所相对独立,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域即可进店购买商品的场所。尚未装修的毛坯店面或处于装修阶段的店面、不对外营业的仓储场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经营场所。书报亭、电话亭等经营场所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安全、合法、有效,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店面的门头招牌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名称基本一致;经营场所内应具备烟草制品经营柜台、货架(长度一米以上地柜,三米以上背柜)等基本设备设施和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地点;租赁经营场所的,申请办证的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自然通行。“经营场所”,是指烟草专卖品的销售、交易、储存空间,无障碍通行的场所均视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办证倾斜政策”仅指不受《阜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中的“距离”、“总量”限制,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内”均含本数,“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草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非因准予许可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具有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原许可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阜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18日制定的《阜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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