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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电子烟产品包装要求:产品可在网上销售,但产品展示页面上应有关于产品危险等级
2022-06-12  浏览:902

早在2016年8月,法国连续公布《关于烟草制品、电子烟及抽吸型草本制品的制造、展示、销售与使用要求》的2016-1117与2016-1139号法令,将欧盟TPD指令转化为本国《公共卫生法》中的一部分。随着执法过程的常态化,为明确监管要求,竞争、消费与反欺诈总局(DGCCRF)官网提供了更详细的电子烟产品质量要求说明。本期为您介绍法国电子烟管控相关特殊要求,助您产品合规出口。

零丁电子烟

目前,《公共卫生法》中规定电子烟的定义仍为含尼古丁产品,但DGCCRF官网上说明,电子烟液中是否含有尼古丁为可选项,即零丁电子烟产品也在当局监管范围之内。

非药品电子烟

a.非药品电子烟适用《消费者法》中一般安全义务的规定,须遵守欧盟CLP法规(EC) 1272/2008及其修订条例(EU)2017/776关于危险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最新规定,即从2018年12月1日起,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液补充装必须使统一分类标签;

b.尼古丁含量在0.25% - 1.66%(m/m)范围的电子烟液产品包装,应张贴注意“attention”标识;而1.67%(m/m)及以上的产品则应张贴危险“Danger”标识。相关标识及预防措施说明如下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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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展示要求

a.产品包装及外观不应包括水果或可食用植物的图形以象征产品的口味/香气;

b.产品不应吸引儿童的好奇心或误导消费者准确了解产品性质;

c.产品可在网上销售,但产品展示页面上应有关于产品危险等级,如皮肤接触有害/有毒、摄入有害/有毒等信息。

毒性中心通告PCN

公共卫生法》对危险物质和混合物作出了若干规定:

a.被归为有毒(尼古丁含量≥1.67%)的电子烟液补充装必须向毒物中心(PCN)通告毒性;

b.任何含有尼古丁电子烟液产品的广告都必须注明危险。

法国DGCCRF

DGCCRF全称为“竞争、消费与反欺诈总局”,它是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的下属行政机构。DGCCRF的基本任务是对所有的经济主体实行调控,包括消费者利益、企业和地方政府,其工作指导原则之一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安全。DGCCRF是监督包括电子烟在内的消费品质量与安全的主管机构。

据数据统计,法国的吸烟人口占比高达25%,作为欧盟电子烟畅销成员国市场之一,对于电子烟的管控有更高要求,电子烟产品通告方应仔细评估产品合规性,以履行法规《公共卫生法》与《消费者法》中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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