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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电子烟前途未卜
2022-06-02  浏览:492    格物最前线
今天早间,一份流传的文件引起了不少从业者的关注,文件正文如下: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关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市场检查中发现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粤烟专〔20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外观与卷烟近似,内部包裹丝、末、粒状等物质且通过加热释放出含烟碱(尼古丁)等烟气的产品属于加热卷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卷烟的规定管理。
其中重点是这一句:“外观与卷烟近似,内部包裹丝、末、粒状等物质且通过加热释放出含烟碱(尼古丁)等烟气的产品属于加热卷烟”。这一句的指代非常清晰,符合这一描述的正是从业者门非常熟悉的固态电子烟
所以,固态电子烟凉了?
固态电子烟近期陷入风波
所谓“固态电子烟”,是电子烟国标正式版发布后,从业者们达成共识的一种叫法。
此前,这一品类并没有统一名称,也被叫做“加热本草”“低温本草”。从构成和工作原理来看,其也采用了“烟弹+主机”的结构,其中烟弹采用非烟草植物作为载体并加入尼古丁,主机则以加热不燃烧的方式工作,将烟弹中的尼古丁通过烟雾递送至烟民。
从文件的措辞能看出,这份文件属于批复,源于广东省局认为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上述这类新型卷烟存在适应法律不明。而据我们了解,近段时间以来固态电子烟也的确前景不明的情况。
从专卖局官网查询查询结果来看,目前的已受理生产许可的企业悉数为烟油尼古丁盐相关,并无固态电子烟相关企业。据我们此前从上游人士出得知,生产许可审批顺序大致为先批烟油,再批代工厂,然后才是品牌,目前也的确是这一节奏。
而据我们多方求证得知,其实已有固态电子烟企业的生产许可被受理,只是暂不清楚具体如何给出许可。
但同时也确实有部分固态电子烟企业库存产品被封存,以及被突击检查的情况。但据从业者透露,封存与突击检查主要关注的问题在于是否有使用烟草专用器械与产品是否含有烟草成分。
而在前段时间的,我们也了解到多地在召开派发零售许可证之前的店主会议上,也提到固态电子烟的烟具属于加热卷烟管理范围,固态电子烟不得销售,不少店主开始主动下架固态电子烟。
另外,截止本次推文发布,目前本文开头所提到这一文件并未出现在总局官网进行公开。也就是说,目前还并未成为全国范围的执行文件,不排除仅作为指导工作的一份内部文件,后期或许仍有变数。
固态电子烟身份之惑
实际上,由于其原理的特殊性,固态电子烟在国内市场一直存在身份之惑。比如,早在针对电子烟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地之前各地便已经出现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店主下架店内固态电子烟的情况。
而背后的原因不难理解,由于加热卷烟在国内并未放开,而此前也存在海外 HNB 烟弹通过非法途径进入国内市场的情况,外加国内固态电子烟品牌数量逐渐增加,各地在执法过程中的确难以辨明其与加热卷烟的区别,从严执法的确是更加稳妥。
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少从业者认为固态电子烟的身份存在被承认的可能。
其一,在电子烟国标中明确适用于“电子烟及电子烟组件”,且多处有对于“固态”的描述(比如烟碱浓度测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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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从业者认为上述“固态”的描述对象应该是含有烟草成分的加热卷烟,而非采用非烟草成分+尼古丁的固态电子烟。但从国标范围来看,明确指出其适用对象为电子烟范畴,并不适用其他烟草制品,也就是说“固态电子烟”这一概念成立。
其二,在指导相关企业合规化的相关文件中,也多次提到或涉及“固态”。
比如在《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办事须知》的附录1《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申请资料具体要求》中,就提到“(5)非固态电子烟至少包括雾化器工作温度范围、阻断温度,固态电子烟至少包括加热元件的温度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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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电子烟企业申请产品技术审评时,需要按照“固态”和“非固态”的属性提交不同的申请。
而在总局官网发布的《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中,除了明确“单盒烟弹应内含1-3个烟弹”,还同时在第八条提到“其他形态电子烟产品包装规格另行规定。”——这一其他形态暂未明确是否为固态,但目前从目前仅有液态与固态两种形态来看,固态电子烟是包含在这一“其他形态”之中。
其三,如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定义,固态电子烟可以不属于卷烟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的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以及国标GB/T187712-2015《烟草术语第2部分:烟草制品与烟草加工》中对于相关概念的定义:
2.1卷烟:用卷烟纸包裹烟丝(318)卷制(44.29)而成供人们燃吸的烟草制品。
3.18烟丝:由叶丝(37) 膨胀叶丝(38)、梗丝(311)、膨胀梗丝(312) 再造烟叶丝(317)等按设定的质量比例组成的用于卷制(4429)卷烟(21)等烟草制品的混合
4.4.29卷制用卷烟纸包裹烟丝(318)制成一定规格无嘴卷烟(217)或滤嘴卷烟(218)烟支(326)的工艺过程。
317再造烟叶丝:再造烟叶(316)经切丝(4417)工序后制成的一定宽度的细丝。
3.16再造烟叶:以烟末、碎片烟(36)、碎烟丝(318)烟梗(3.9)等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可作为烟草制品原料使用的薄片。
也就是说,如果固态电子烟不满足使用卷烟纸、烟丝、卷制、供人燃吸的这一定义,就并不属于卷烟范畴。
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大多数固态电子烟都严格遵纪守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曾踩上相关红线。据我们了解,部分企业由于相关技术不足或追求还原度,也曾在烟弹中加入烟草成分,或是在生产中使用烟草专用器械,这无疑是触犯《专卖法》行为。
我们也对此前是否有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在公开信息中我们找到了2018年的一份也是针对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表示:具备下列特征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称的卷烟:一、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二、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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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不排除,近段时间以来的风波并非是对固态电子烟这一品类下达禁令,而是在行业加强合规化的背景之下,加强对固态电子烟企业的规范,加速行业的合法合规。
尾巴:固态电子烟企业的角色
针对今天这一事件,格物也与多位固态电子烟品牌方进行了对话。有品牌方表示,今后重点将放在出口创汇,相关的海外项目即将在下半年落地,针对国内市场的供货也将暂停。也有品牌方表示,由于相关正式文件尚未发布,将继续合法合规经营。
实际上,在格物持续保持对固态电子烟的关注的过程之中,我们也曾基于固态电子烟所扮演的角色,与相关企业负责人有过多次交流。他们普遍认为,民企在固态电子烟行业的探索,还具备冲破国际烟草在通过专利营造市场壁垒的价值。
据了解,目前国际烟草巨头,已经在烟支结构、材料、器具等等环节已经建立了极深的专利池。而在极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海外,专利储备已经成为巨头之间抢占市场的关键武器。典型如菲莫与英美两大巨头,就曾通过专利诉讼阻挡对手扩张。
比如在 2018 年,菲莫国际就曾起诉英美烟草在日本侵犯其专利权;而在 2020 年,英美烟草又针对菲莫国际发起回击,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弗吉尼亚联邦法院提出专利侵权索赔。而到了 2021 年 3 月,英国高等法院撤销了两项英美烟草专利,驳回英美烟草的侵权指控;结果在当年 7 月,法院宣布菲莫国际四项技术专利无效,英美烟草又赢回诉讼。
但借着在相关技术方面突破封锁,在日韩等国家和地区获得专利授权,目前已有来自中国的固态电子烟在海外合法销售(比如日本市场),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中国制造的 HNB 产品已经具备打破巨头围堵的能力。
总体而言,行业目前正处于合规化阶段,这一阶段各方都处于探索阶段,我们有必要理解由于涉及监管范围之广、影响之深带来的难度之大;同时也应看到相关企业为中国新型烟草行业争取更多国际市场话语权的努力。我们也相信,在各方加强沟通与理解之后,最终情况会走向一个有利于各方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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