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深圳市烟草专卖局正式发布《深圳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确定电子烟零售点数量共1172个。其中福田区257、宝安区236、南山区215、龙岗区166、龙华新区135、罗湖区100、光明新区27、坪山新区16、盐田区12、大鹏新区8。
以下是深圳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本市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数量管理、科学规划、规范有序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控制、市场容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设置本市各管理辖区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以市场需求、人口变化、电子烟零售点数量、申请数量、电子烟销量、经营成本及利润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实现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
第七条 各区烟草专卖局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根据依法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达到指导数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依据申请人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各区烟草专卖局定期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指导数、已设置零售点数量、可增设零售点数量、排队轮候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个体工商户;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集装箱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等;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等有易燃易爆物品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十二)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内部,及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周围;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在同一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以下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二)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修理修配、保安室、照相馆、棋牌室、打印店、培训机构、党群服务社、中介机构等;
(四)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五)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的经营场所;
(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场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七条的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理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周围等限制区域内,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的持证人主动迁址经营的;
(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各区烟草专卖局执行本规划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周围有关测量标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深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