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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电子烟口味禁令,这些新规也在五·一正式实施
2022-05-11  浏览:694    蒸汽新势力

随着5·1假期的结束,一批重要新规将也正式开始施行,其中包括:

国内电子烟口味禁令

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私家车新车上牌将免查验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5月1日起实施,推行5项便捷办理机动车登记新措施: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职校生与同层次普校生机会平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本法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统一人身损害城乡赔偿标准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5月1日起施行,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推出更多便民措施。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规定还要求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黑恶犯罪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制副校长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

地名读音、拼音将规范

《地名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规则,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要求;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制度;规定地名用字、读音、拼写等应当符合规范。

山东新建住宅工程必须进行分户验收

新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明确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必要条件,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四川物业费收取将有法可依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

安徽乱扔垃圾最高处50万元罚款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明确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江苏鼓励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江苏为专座出台条例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明确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幼病残孕等设置的专座。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给予褒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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