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先是下发了《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四则文件。
随后,又发布了对这四则文件的相关解读。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于电子烟产业规范化、质量监督抽查、产品鉴别检测以及产品包装的配套细则,格物对四则文件的重点进行了圈读。
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第七条 推动电子烟产能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企业适度集中。在具备电子烟产业基础、区位条件的地区打造以电子烟产品和雾化物设计、生产、装配为核心的产业集中地;在具备原料资源、研发能力的地区打造以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为核心的原料供应基地;优化配套产业布局,引导配套产业适度集中,促进专业化分工与产业链高效协作。
限制不具备产业基础、核心技术、市场条件、物流运输、专业人才等条件的地区发展电子烟产业。遏制不合理投资冲动,防止加剧产能过剩、形成重复浪费。
解读:优化电子烟产业布局,推动电子烟产能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企业适度集中。深圳的雾都地位会得到进一步强化,利好研产能力突出的头部企业。
第十一条 为实现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对境内电子烟产品销售进行总量管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烟草控制、市场需求、经济发展、人口变化、市场状态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电子烟产品年度内销销量目标。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批发企业,在本省(区、市)年度内销销量目标内开展经营活动。
解读:加强电子烟供需管理,科学合理确定产销规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对电子烟投资行为严格管理。市场主体拟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新形成生产能力或扩大生产能力的,应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理控制产能规模,防止电子烟生产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相关政策规定,禁止外商投资电子烟产品的批发、零售,对外商投资电子烟生产领域实施审查。
第十九条 建立对电子烟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查制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前置审查职责,拟上市电子烟企业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后续上市程序。
解读:落实投融资管理要求,明确电子烟限制发展的产业定位,在固定资产投资、外商投资和企业融资方面依法实施审查,防止电子烟产业无序扩张。
第二十一条 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制定公开透明的电子烟交易管理规则和平台操作指南。电子烟市场主体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开展交易。推动电子烟交易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全流程管理,并将交易数据作为市场规范管理、状态评价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解读:构建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电子烟产业全流程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五条 同一品规电子烟产品实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禁止价格歧视。产业链各环节经营利润应处于合理区间,电子烟价格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第二十六条 坚持规范价格秩序,动态监测电子烟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及时预警电子烟产品价格异常波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恶意倾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解读:构建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统一市场准入规则,健全价格政策,曾经困扰行业的乱价问题,将遭到致命打击。
第三十一条 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加强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跟踪研究,推动国内外标准接轨。
第三十二条 要求上市产品通过技术审评。技术审评采用“自证+他证”的方式进行,申请企业先按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完成安全性评估后,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审评申请。
第三十三条 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及程序,开展评价技术和测试设备研究。建设完善符合电子烟安全性评估、质量监督要求的基础设施,开发针对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的系列检测仪器和实验装置。开展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认证,为产品市场准入、验证测试、安全评估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十四条 强化社会公众对产品质量问题的监督,畅通消费者对质量缺陷产品的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质量缺陷产品召回机制。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解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电子烟产品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利益。
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监督抽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
解读:各省烟草局是质量监督抽查的实施主体,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统筹。
第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随机确定抽查产品对象。同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企业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的产品(以下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过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复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或有关质量维权、举报等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解读:正常情况下,6个月为一个质量抽查周期,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将会重点关注。
第十一条 抽样地点一般在批发企业销售物流仓库、零售网点或生产企业成品库。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复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的监督抽查,应重点在生产企业抽样。
解读:对生产、批发、零售实行全链条检测,其中生产端为其中的检测重点。
第二十一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情况书面告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同时,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发布有关信息。
解读:产品质量信息将在统一平台公示,对企业生产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倒逼其提高生产质量。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由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结果中有检验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立即停止交易同一产品。
第三十三条 对检验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者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第三十四条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后,立即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召回及相关销售者产生的损失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解读:实施严格的质量监察制度,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生产企业承担最终损失。
第三十八条 逾期不申请或者以明示方式表示不申请复查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终止交易同一产品。
解读:产品复查若仍旧无法合规,相关产品则大概率遭到下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出口电子烟产品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抽样、检验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结果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利好出口目的地电子烟检测环节相对宽松的品牌。
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明确判断被鉴别检测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伪劣电子烟:(九)未经许可生产且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解读:拥有生产许可证的主体生产的国标产品,才是合规产品。
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等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以下称套装)。
第八条 其他形态电子烟产品包装规格另行规定。
解读:固态电子烟产品不在《电子烟产品包装实施细则》的管辖之列。
第四条 电子烟产品零售、批发环节最小包装单元为盒,出厂环节最小包装单元为箱。不同产品禁止共用同一包装单元,套装内烟弹应为同一产品。
解读:类似必选明星和口味魔方这些主推热门口味的复合型产品将失去生存空间;另外,拥有更多搭配可能性的盲盒玩法也可能就此退出历史舞台。
单盒烟弹应内含1—3个烟弹,单盒烟具应内含1个烟具,单盒一次性电子烟应内含1个一次性电子烟,单盒套装应内含1个烟具及1—3个烟弹。
解读:3颗烟弹为一盒的数量上限,一盒四弹的高性价比打法将不复存在。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应标注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二维码标签。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根据细则要求,以二维码为入口的产品追溯机制应该很快就会标注在产品盒和包装,各家工厂生产非国标产品到9月底的消息大概率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