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单列市之一的大连市发布电子烟零售店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大连关于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事项,大连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数量为450张。
大连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各区(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管理辖区内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大连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市场、数量管理、科学规划、规范有序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实现电子烟市场供需平衡。根据烟草控制、市场容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确定大连市各区(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总量。定期以市场需求、人口变化、电子烟零售点数量、申请数量、电子烟销量、经营成本及利润等作为参考因素对总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总量达到上限的,不予增设零售点,依据申请人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大连市各区(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规划见附件)
第七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以下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二)经营场所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包括但不限于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
(三)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修理修配、车辆销售(机动、非机动)、休闲洗浴、美容美甲美发、保健按摩、餐饮娱乐、茶楼茶具、医药卫生、药妆医械、洗涤护理、宠物服务、祭祀佛具、废品回收、传真打印、农具农资、服装鞋帽、物流快递、寄卖典当、汽车租赁、金银珠宝、金融证券、仪器仪表、保安室、照相馆、棋牌室、培训机构、党群服务社、中介机构,以及主营花鸟鱼虫、生鲜食品、粮油干货、调味调料等的各类市场和主营文化艺术、影视传媒、教育出版、创意设计等文化教育类商品或服务的机构等;
(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五)已被政府纳入征收、拆迁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七)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的经营场所;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场所。
第九条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条 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的;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个体工商户;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九)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十二)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
(十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十五)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十六)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七)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本规定中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距离为100米以内(含本数)。测量方式应当从提出申请的电子烟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距离最近的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门口中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人所走的道路进行测量。如果有多个进出通道口,以相邻最近的一个进出通道口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大连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规范大连市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大连市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大连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令第750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决定》通过法律形式赋予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电子烟监管职责。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办法》,明确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在充分调研全市电子烟零售市场发展现状和规律趋势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划》。
二、《规划(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规划》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规划》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电子烟零售点定义;二是明确大连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原则及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三是明确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四是明确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的情形;五是对特殊情形作了相关规定;六是阐明相关定义、测量标准、施行日期。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4月18日
听证会公告
为规范大连市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维护电子烟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电子烟零售市场规范化、法治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局研究形成了《大连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附件1)、《关于<大连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附件2)及《大连市各区(市、县)电子烟零售点数量规划表》(附件3)。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3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26号 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邮编:116011)。来信请注明“《大连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lyczm@163.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