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电子烟零售店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江苏关于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事项,江苏电子烟零售许可证数量为5057张。
江苏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江苏省内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与卷烟零售点相独立的布局规划。
第四条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根据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电子烟企业成本、零售点合理利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电子烟零售点数量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以下主体不得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在三年内申请的;
(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
(八)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九)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十)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
(十一)其他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七条 以下区域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点间距标准,见附件2);
(二)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三)地下室、门卫值班室、平层车库、办公场所等非商业经营区域的;
(四)其他依法不适宜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区域的。
第八条 以下经营方式不得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的;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的;
(三)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的。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经营场所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电子烟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二条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书店、网吧、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婚丧祭祀、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年××月××日起施行。